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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有关新会计准则对首次上市文件及通函所载财务资料的影响的披露规定

监管通讯
2005年4月3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告

有关新会计准则
对首次上市文件及通函所载财务资料的影响的披露规定

适用于2005年1月1 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若干新的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及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新准则」)已经生效。在本公告内,那些已颁布并已于2005年1月1日前生效的会计准则,统称为「旧准则」。

为方便上市申请人及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联交所发出此公告,藉以澄清在新准则对首次上市文件及通函所载财务资料影响下,上市申请人及发行人须遵守的适用额外披露规定。

A.         会计准则的应用

有关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差错」(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的会计准则列明了采纳个别新会计准则时应否追溯处理或只须在未来账目中应用。该准则规定,有关会计准则所载的任何特定的过渡条文(如有)均应依从。若会计准则并无任何过渡条文,则有关会计政策的变动应追溯处理,除非有关变动的影响无法厘定,则作别论。在编制首次上市文件或通函内会计师报告的财务资料时,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均须遵守会计准则,包括有关首次采用会计准则的过渡条文。

B.         首次上市文件

一般来说,申请人宜提早采纳新准则。申请人编制会计师报告内的财务资料时,可选择使用适用的旧准则或提早采纳部分或全部新准则。

就《主板上市规则》第8.05条而言,联交所评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有关的盈利规定时,将参考全部使用旧准则编制的过往财务资料,或参考全部使用新准则编制的过往财务资料。评定是否符合第8.05条所需的资料,必须能直接取自会计师报告内的基本报表,或是载于会计师报告内的财务资料附注。

在编制汇报期末段(即汇报期最后的非完整财务期间,以下简称「末段财务期间」)的财务资料及盈利预测时,申请人必须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因为末段财务期间本身也是预测期的一部分,应当贯彻使用相同的会计准则。此外,在编制过往财务资料(包括末段财务期间)时,也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编制盈利预测时所使用的会计政策,应与编制涵盖预测期的年度财务报表所使用者相同。一般情况下,会计政策不得有任何变动。

额外披露规定

《主板上市规则》第4.13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17条规定,新申请人在编制收载于会计师报告的财务资料时所使用的有关会计准则,一般须是就上一个会计年度作出报告时所采用的现行准则;在可能情况下,有关账目须作出适当的调整,以显示各每一期间的盈利均按照该等准则而编制。

1. 在编制会计师报告内的过往财务资料时既使用旧准则(作为适用会计准则)又同时采纳部分(但非全部)新准则
a. 若适用的会计准则是旧准则,但申请人在编制会计师报告内的过往财务资料时提早采纳了部分(但非全部)新准则,则就《上市规则》第8.05条而言,申请人必须
i. 披露其选择提早采纳该等新准则的理据,并详加解释;
ii. 披露其没有选择提早采纳的新准则方面之会计政策预期出现变动的实质资料;及
iii. 说明业绩纪录期内所申报每段期间的股东应占盈利所受的财务影响,其中须显示所有提早采纳的新准则的影响。
有关资料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内的过往财务资料附注项下披露。申报会计师须对过往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附注)发表「真实及公正」的意见。
b. 若申请人使用新准则编制及披露其盈利预测,则申请人必须在招股章程「盈利预测」一节中披露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
c. 若申请人使用与编制会计师报告内的过往财务资料相同的会计政策来编制及披露其盈利预测,联交所鼓励申请人披露其若将编制盈利预测所用的会计政策转为新准则,则有关预测盈利所须作出的调整。详细的披露规定与下文B(2)(III)(a)段所载相若。
d. 若申请人将会使用新准则编制其上市后第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则申请人必须披露其会计政策预期出现的变动的实质资料,以及说明该等变动对纯利及净资产的财务影响。详细的披露规定与下文B(2)(II)(b)段所载相若。
e. 若申请人编制上市后第一套年度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将与编制会计师报告内的过往财务资料所用的相同,则联交所鼓励申请人作出披露,说明预期中的变动对纯利及净资产的财务影响。详细的披露规定与下文B(2)(I)(b)段所载相若。
2. 在编制会计师报告内的过往财务资料时采用旧准则
申请人凡在编制过往财务资料时使用旧准则,均必须作出额外披露,好让投资者能够确定新准则对首次上市文件内会计师报告所载财务资料的影响。以下载列在不同情况下的额外披露规定。
I. 在编制上市后首次发表的年度财务报表时使用旧准则
a. 申请人必须披露有关会计政策预期出现变动的实质资料。有关资料必须于招股章程的「财务资料」一节中披露;
b. 联交所鼓励申请人作出披露,说明若由旧准则转为新准则,将会对业绩纪录期内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纯利及净资产可能造成的财务影响。有关说明必须于会计师报告内财务资料的附注中披露。申报会计师须就过往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附注)发表「真实及公正」的意见;及
c. 若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刊发盈利预测,联交所鼓励该申请人披露若由旧准则转为新准则,其预测盈利所将会作出的调整,并以表列形式分别显示使用旧准则计算的预测盈利、有关调整及调整后的预测盈利。有关资料必须于招股章程的「盈利预测」一节中披露。有关会计政策预期出现的变动的实质资料,必须列示出来,作为盈利预测背后所作假设的组成部分。申报会计师亦须在其就盈利预测所发出的告慰函中,确认「盈利预测」一节所载的调整为已按招股章程所载基础及假设适当编制。上市后第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按旧准则编制;在评定是否符合当初盈利预测时,亦将以按相同会计准则编制的盈利预测为准。
II. 在编制上市后首次发表的年度财务报表时采用新准则

        申请人必须作出下列的额外披露:

a. 会计政策的披露 
  1. 若申请人在招股章程中收载盈利预测,其必须披露所采纳的新会计政策详情。有关资料必须于招股章程「盈利预测」一节中披露。


  2. 若申请人并无在招股章程中收载盈利预测,其必须披露有关会计政策预期出现变动的实质资料。有关资料必须于招股章程「财务资料」一节中披露

b. 财务影响的披露

  1. 凡于本公告日期(即2005年5月3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首尾两天包括在内)递交的上市申请,有关申请人必须作出披露,说明若从旧准则转为新准则,将会对业绩纪录期内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纯利和净资产造成的财务影响。有关说明必须于会计师报告内财务资料的附注中披露。申报会计师须就过往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附注)发表「真实及公正」的意见。


  2. 凡于2005年6月30日之后递交的上市申请,申请人必须作出披露,说明若从旧准则转为新准则,将会对业绩纪录期内所呈报的每段期间的纯利和净资产造成的财务影响。有关说明必须于会计师报告内财务资料的附注中披露。申报会计师须就过往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附注)发表「真实及公正」的意见。
      
III. 在编制上市后首次发表的年度财务报表时既使用旧准则(作为适用会计准则)又同时采纳部分(但非全部)新准则
a. 若适用的会计准则是旧准则,但申请人编制盈利预测时却采用了这些旧准则及部分(但非全部)新准则,则:
i. 申请人必须披露其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的详情;及
ii. 联交所鼓励申请人披露若由编制盈利预测所用会计政策转为新准则,其预测盈利所将会作出的调整,并以表列形式分别显示使用旧准则及部分(但非全部)新准则所计算的预测盈利、有关调整及调整后的预测盈利。
有关资料必须于招股章程「盈利预测」一节中披露。有关会计政策预期出现的变动的实质资料,必须列示出来,作为盈利预测背后所作假设的组成部分。申报会计师亦必须在其就盈利预测所发出的告慰函中,确认「盈利预测」一节所载的调整为已按招股章程所载基准及假设适当编制。上市后第一套年度财务报表必须按旧准则(作为适用会计准则)及部分(但非全部)新准则编制;在评定是否符合盈利预测时,亦将以按相同会计准则编制的盈利预测为准。

 

b. 若过往的财务资料乃按旧准则呈列,申请人将必须披露有关会计政策预期出现变动的实质资料,并必须说明预期由旧准则转至第一套年度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对业务纪录期内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纯利及净资产的财务影响。有关说明必须于会计师报告内财务资料的附注中披露。申报会计师须就过去的财务资料(包括财务资料附注)发表「真实及公正」的意见。

 

C.         通函

《主板上市规则》第14.67(4)及14.69(4)条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67(4)及19.69(4)条规定,将予收购公司会计师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政策,须与上市发行人所用者大致上相同。在若干情况下,这或会导致将予收购公司的会计师报告中的财务资料乃按上市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准则编制,而这些准则与上市发行人编制最近期发表的财务资料所用的并不相同。在此等情况下,则在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4.29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1条编制备考财务资料时,将予收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收益表必须按上市发行人最近期发表的财务资料所用的适用会计准则重新计算。

将予收购公司经重计后的资产负债表及收益表必须于通函内「备考财务资料」一节中披露。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须在通函(包括经重计资产负债表及收益表) 内就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

若上市发行人并非使用新准则编制备考财务资料,联交所鼓励上市发行人以备考财务资料附注的形式,说明其后采用新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所产生变化可能造成的影响。

D.         一般事项

对于所有在2005年5月3日之前提交A1表格(主板)或5A表格(创业板)的上市申请(包括视作新上市申请处理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以及有关在2005年5月3日之前公布的交易而尚未刊发的通函,联交所鼓励(但并不规定)有关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同样提供本公告所列的附加披露事项。

若上市申请人采用新准则编制首次上市文件中会计师报告内的财务资料,本公告所列的附加披露规定即不适用于该等首次上市文件。 若上市发行人已采用新准则来编制其最新发表的财务资料,则本公告所列的附加披露规定亦不适用于该上市发行人编制的通函。

有关首次公开招股在不同情况下所须符合的附加披露规定,香港交易所网页http://www.hkex.com.hk/chi/newsconsul/hkexnews/2005/0504295news_c.pdf 载有列表概要,但提供有关列表只为方便解说,有关附加披露规定的详情必须参阅本公告的内容。

准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如对本公告所载的披露规定有任何问题,宜尽早谘询联交所。

更新日期 200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