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就赋予《上市规则》法定地位的建议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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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通讯
2005年3月24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呈交其对政府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各自就赋予主要上市规定法定地位的建议所刊发的谘询文件提交意见。
下文概述香港交易所在其致政府及证监会的综合回应意见中的主要看法。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周文耀说:「香港交易所继续支持对较重要的《上市规则》赋予法定地位,以达致政府于2004年3月刊发的《有关改善规管上市事宜的建议谘询总结》所建议的目标,即是给予主要的上市规定额外的执法效力。」
周氏续说:「不过,香港交易所关注到,有关建议特别是所草拟的规则超出了2004年谘询总结所载的建议内容,亦超出了我们认为达致该目标所需要及适宜采取的行动。我们期望与政府、证监会、市场各界人士和香港公众合力、以在香港能最有效运作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
香港交易所提交的意见全文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
香港交易所提交的意见摘要
- 一如以前,香港交易所支持《有关改善规管上市事宜的建议谘询总结》(《谘询总结》)中对较重要的《上市规则》规定赋予法定地位的建议。香港交易所认为,建议中的法定条文,特别是《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应使《谘询总结》付诸实施。
- 香港交易所关注到,《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的草拟本超出了《谘询总结》中所建议的内容,亦超出了为达致《谘询总结》的目标(即是给予主要的上市规定额外执法效力)所需要及适宜采取的行动。现时的建议将会令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监会之间的行政及执法工作出现重大重叠,这与《谘询总结》中建议联交所继续充当前线监管机构的意见并不一致。
- 香港交易所认为,应有以下明确原则:由联交所执行及诠释《上市规则》,以及由证监会执行具法定效力的规则。
- 除定期财务汇报外,就只有涉及投资者保障及市场声誉的重要规定,即一般披露责任以及重大关连交易须事先经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才应该包括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证监会的规则内。
- 法定规定应予修订,以使:
- 主要的条文均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而非法定的上市规则。这些条文将包括: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一般责任;对定期财务报告的刊发及内容的规定(有关形式及内容则以规例列明);以及对关连交易的禁限(尽管对联系人的定义可以规例形式列明)。禁限行为(尤其是这些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刑事起诉)属于立法的责任。香港交易所并不同意《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6条的修订建议,该建议指应该赋予证监会比现时有更广泛制定规则的权力。附属法例应该做的,是增补细节和程序,而非设定主要的规定。
- 有关的责任能够清晰界定,而证监会的角色清楚规限于调查违反这些责任的个案,证监会无权豁免、诠释又或以其他形式执行有关的上市规定;及
- 《证券及期货条例》能按行为的性质而处以不同制裁。
- 对于建议中的制裁权力,香港交易所支持证监会有权收取限额罚款。不过,香港交易所认为证监会毋须有褫夺董事资格的权力。美国、英国、新加坡以至澳洲的法定监管机构均没有同等的权力。
- 此外,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可以施加的制裁,与证监会可以施加的制裁,层次上应有清晰区别,否则可能意味着证监会并无足够诱因将有关个案交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处理。
- 香港交易所亦关注到证监会若干规则并不十分清晰或字眼上非常笼统,而没有适当的除外条文或安全港条文。香港交易所认为多项建议中的规定均可修订改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证监会或可考虑物色具适当资格的人选组成工作小组,协助以清字眼订定重要而具体的责任规定;若然香港交易所能有助于此工作小组的工作,香港交易所非常乐意尽力协助。此外,香港交易所亦期待并随时准备与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证监会商讨,务求建议中的改革措施更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