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中国特种纤维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股份代号: 285)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5年3月22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中国特种纤维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
(股份代号:285)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2005年3月23日起中国特种纤维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该公司」)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2年11月26日起停牌。于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结束时(就该公司而言则为2005年3月1日),该公司仍未有提交任何可行的复牌建议。所谓可行的复牌建议,即若施行有关建议,该公司足可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该公司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公司的证券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复牌建议亦须证明该公司已经具备足够的财政汇报及监察系统及程序,使该公司得以履行《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责任。
鉴于该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前提交任何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可行的复牌建议须于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2005年3月23日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05年9月22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