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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检讨及更改收费建议

企业
市场运作
2005年3月16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条例》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388)

收费检讨及更改收费建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董事会已批准有关其收费的检讨及更改各项收费的建议(「收费建议」)。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6条,有关收费建议须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批准,方可执行。

于今天举行的会议上,董事会批准通过有关收费及费用的检讨以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另外亦批准收费建议。香港交易所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76条,向证监会呈交收费建议以待审批。收费建议主要涉及修订各项结算所收费,并将分阶段实施。

以下为根据收费建议进行第一阶段收费更改的概要:

(a) 当按计划在2006年开始进行股票非实物化后,将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对所有股份征收的登记过户费削减40%,但须待有关股票非实物化的立法程序及《上市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的有关修订完成后,方可作实。现时登记过户费为每手1.5港元(在截止过户日期及公司行动的生效日期收取)及每手0.75港元(在被视为截止过户日期及终止参与中央结算系统之日期收取),收费是以自上次收款日之后记名证券的净增股数计算;  
(b) 联交所买卖及交收指示交易的最低股份交收费用由2.00港元提高至3.00港元;  
(c)  以单一托管费取代托管费用、代收股息及债务证券利息的服务费及公司行动服务费;新的收费为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存放在中央结算系统的证券价值每年征收0.01%,上限为每月300,000港元;及  
(d) 废除现时1港元的交收指示输入费。

登记过户费余下的60%将于收费建议第二阶段废除,预计在中央结算系统内的发行人股票证书按每只上市证券的基准进行非实物化之同时实施。第二阶段亦将征收新的存入费用,计算是把实物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时以每张实物股票征收10.00港元。

除上述收费变动外,香港交易所建议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更改以下收费及费用,但须待证监会批准有关变动以及有关规则及规定的相关修订后,方可作实:

(a)  废除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就保证金按金分别按1.2%及2%收取的存留利息,另外按当时的银行储蓄利率计算退回参与者的现金保证金按金的利息。不过,倘银行储蓄利率为负数,参与者将会被征收按负利率计算的利息;及  
(b) 期货结算公司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就已动用的非现金抵押品所征收的融通收费将分别由1.2%及2%减至0.5%。

根据2003年的交易活动水平以及假设收费建议全面实施,收费建议对香港交易所的整体财务影响是会令香港交易所收益按每年计算减少约4,800万港元。

董事会提示,部分有关香港结算的收费建议是根据日后颁布有关促成股票非实物化及最终实施无纸化计划的法例而制订,并须待证监会批准方可作实。假设最终全面实行收费建议,对香港交易所造成的财务影响亦将视乎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交易及交收活动、股份存放活动、股份托管及相关活动,以及期货及期权市场活动及使用现金与非现金抵押品的比对情况而定。

更新日期 20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