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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庆丰金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 501)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5年3月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庆丰金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50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庆丰金集团有限公司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5年9月3日(即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计六个月届满时)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本通告发出当日起庆丰金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 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3年6月2日起停牌。到2004年8月4日,该公司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于2004年12月15日,即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于

2005年2月3日结束之前,该公司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不过,联交所并不认为该复牌建议是一项有效的复牌建议,因其并无包括所有联交所要求的资料。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即若施行有关建议,该公司足可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该公司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公司的证券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

鉴于该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前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有效的复牌建议须于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本通知发出当日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05年9月3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