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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汇丰银行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504) 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的规定进入除牌阶段

2005年2月3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汇丰银行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504)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6.10条的规定
进入除牌阶段

 

联交所拟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取消该公司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联交所宣布该公司将有两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2005年2月4日起计满两个月时(即2005年4月3日)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汇丰银行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该公司)股份自2004年9月7日起停牌。联交所拟根据《上市规则》第6.10条,取消该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该公司是一家于联交所上市的投资公司,但自2003年12月完成其投资项目的出售变现后即没有再从事任何投资活动。一如该公司于2004年6月30日的通告中指出,该公司一直在「寻找其将予接纳之可能行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由第三投资者重组该公司资产」。该公司于2004年9月向联交所提交由第三投资者重组该公司资产的方案,但联交所认为若推行该方案,该公司将会被视作《上市规则》所指的新上市申请人处理。据该公司表示,有关投资者最后没有继续进行该方案。

直至2005年2月3日,该公司仍未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有效的复牌建议须证明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以及该公司拥有适合上市的业务。有见于该公司的财务状况,加上其经已没有从事任何投资活动,因此,任何第三投资者拟对该公司的业务或管理层(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的董事、投资经理及/或投资的目标、政策及限制)的性质产生根本转变的方案,均会被视为意图安排新投资工具上市,而不论就《上市规则》任何情况而言,均会被当作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处理。

鉴于该公司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加上该公司不再被视为适合上市,联交所拟取消该公司股份于联交所的上市地位。该公司将有两个月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并就导致联交所拟取消该公司股份上市地位的事宜作出补救。有效的复牌建议须于该两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如《上市规则》所界定)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2005年2月4日起计满两个月时(即2005年4月3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取消上市,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