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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评傅恒扬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

监管通讯
2005年1月1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
批评傅恒扬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批评傅恒扬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于2004年11月9日进行纪律聆讯,内容涉及傅恒扬先生(华联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可能违反《标准守则》第A3、B8及C14段及其作出《董事承诺》所载的责任。

《标准守则》第A3、B8及C14段禁止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于限制买卖期内进行发行人股份的交易。除非情况特殊,否则限制买卖日期为以下较早日期之前一个月内:(i)董事会为通过上市发行人业绩举行的会议日期;及(ii)规定公布业绩的限期,而有关限制在业绩公布日结束。在任何情况之下,董事须令发行人主席或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确信情况属特殊,而计划中的出售是该董事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董事须先以书面通知主席或指定的董事,并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在此个案中,该公司经已建立与《标准守则》规定相似的程序。傅先生于2003年5月5日致该公司的通知上签署同意遵守有关程序。

该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通过并宣布截至200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全年业绩。傅先生于2004年4月16日书面通知联交所,表示因其未能符合金鼎综合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金鼎」)的补仓要求,金鼎已自行决定于2004年4月14日出售傅先生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合共2,484,000股)。傅先生未有在出售股份之前通知该公司董事总经理,只在事后传真其2004年4月16日的函件予董事总经理。

上市委员会裁定傅先生违反下列各项:

  1. 《标准守则》第A3、B8 及 C14段,这是因为傅先生于限制买卖期内进行公司股份交易,且未能向指定的董事解释有关情况,亦未有在出售股份之前取得书面确认书;及
  2. 《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傅先生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委员会决定刊发公开批评声明,批评傅先生违反上述各项规定。

上市主管韦思齐评论本个案有关《标准守则》背后的理据时说:「《标准守则》对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及若干雇员(及与其有关连的人士)随意买卖其公司的证券设定限制,而对买卖证券设定的限制,亦见诸法定规则及一般法例。《标准守则》的买卖限制甚至比法例还要严格,目的在于确保董事不会滥用,亦不会令人怀疑其滥用其可能得知或被认为得知的价格敏感资料。换言之,有关规定确保董事不会被怀疑涉及内幕交易。《标准守则》涉及的是意识观念,而其他法定责任则是以实际认知所作的行动为依据。因此,遵守《标准守则》是提升投资者信心的重要基础,而当中有关程序及具体的规定实值得董事尊重及慎加重视。」

更新日期 200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