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在会计师报告内载列的末段财务期间的比较数字
《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若干财务资料(包括末段财务期间的比较数字)须收录在会计师报告内。上市文件或通函须载有集团在会计师报告所涵盖年度或期间的表现的讨论及分析。联交所认为,对公司在不同财政年度或期间的过往财务表现、重大走向及季节性变动进行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有关分析能使投资者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为了使该项分析切实可行及具有意义,公司有需要收录末段财务期间的比较数字。
末段财务期间的比较数字,至少应由申报会计师根据国际审计及保证标准委员会发出的《有关接受委聘进行审阅的国际准则》第2400号:「有关接受委聘进行审阅财务报表」,或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出的《审计准则》第700号:「有关接受委聘进行审阅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阅。
为避免产生疑问,收录在会计师报告内的所有财政年度或期间的财务资料(不包括末段财务期间的比较数字)必须经过审计。而末段财务期间的比较数字也可予以审计;若未经审计,则申报会计师须在会计师报告内收载对末段财务期间的比较数字的审阅意见,而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必须清楚列明为未经审计的资料。
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后刊发的所有上市文件及通函,必须全面符合上述有关末段财务期间的比较数字的规定。另外,联交所亦鼓励公司尽早采用该等规定。
有关收购主要业务或附属公司的备考财务资料
《主板上市规则》第4.28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0条均列明,如新申请人已收购或拟收购任何业务或公司,而该等业务或公司将被归类为主要附属公司(定义见上述规则),则新申请人须在上市文件内披露经扩大后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有关的备考财务资料须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4.29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1条规定编制。联交所谨在此澄清,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4.28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30条规定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率为5%或5%以上但少于100%,则申请人须至少披露经扩大后集团的备考资产及负债报表。如任何百分比率为100%或100%以上,则新申请人须至少披露经扩大后集团的备考资产负债表、备考收益表及备考现金流量表。
采用同一会计准则及政策
《主板上市规则》第4.13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7.17条规定,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在编制收载于会计师报告的财务资料时所采用的有关会计准则,通常为所报告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当时所采用的准则;并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有关财务资料须作出适当的调整,以显示每一期间的盈利均按照该等准则而编制。
联交所务请新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注意,他们在编制收录在上市文件及通函内的会计师报告、盈利预测、备考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时,须考虑新颁布的及经修订的《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香港财务汇报准则》(该等准则概括地将对会计期间始自2005年1月1日起的帐目全面生效) 所可能对有关报告及财务资料造成的影响。
有关会计准则可能出现变动而须作出的补充披露
联交所谨请新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特别注意,有关准则在2005年1月1日的变动带来的另一项影响是,《香港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更改及错误更正」以及具同一名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有关规定订明:
如有一项新会计准则已经颁布但对最近一个有关会计期间仍未生效,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亦须披露以下事项:
- 此项事实;及
- 就评估采用新会计准则对公司在首次采用有关准则涉及的期间的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知或合理可估计的有关资料。
对新申请人、上市发行人或其顾问而言,他们并不一定能够清楚明白建议的会计披露内容是否能够全面符合《上市规则》的目标及具体规定。因此,有意上市的申请人、上市发行人及其顾问如遇上该等情况,务请尽早向联交所作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