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表《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联交所亦同时刊发配合《总结报告》所载的各项政策总结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有关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就多项事宜作出回应,其中包括:
- 发行人须何时委聘保荐人或上市后的顾问 (将称为「合规顾问」);
- 发行人在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方面的角色及职责;
- 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
- 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及
- 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及职责,包括联交所认为他们一般须履行的尽职审查责任。
《总结报告》对拟出任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人士,亦列载了若干举措以强化有关发牌准则。证监会将就有关举措进一步谘询公众人士。
各项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已考虑联交所及证监会的公开谘询结果,包括最近期一次针对最直接受规则修订建议影响的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而进行的谘询。
有关谘询及政策的发展过程必须广泛,基本原因有二:一,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香港的角色特别重要,主要因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中,有异常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在香港境外。二,谘询过程中已进一步反映投资者、监管机构以至部分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有很不同的期望,故落实建议之前,我们必须先透彻了解个中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韦思齐表示:「有关规则修订已就联交所及证监会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作出充分清楚的说明。我们必须将该等要求定于高的水平,但也会根据每个独特的情况作出合理适当的调整。」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达礼解释:「有关规则修订应会对保荐工作的奖励机制带来改变,同时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现时未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公司将需要重新评估其合规安排,并须加倍努力。市场应可放心联交所及证监会将继续保持合作,确保所有未能符合标准的情况都会快速有效地获得处理。 」
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现将规则修订及落实有关规定的过渡安排概述如下。
背景
2003年1月10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公布2003年企业管治行动纲领。这是政府、证监会及联交所为改善企业管治而联合推行的一次行动。行动纲领涉及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首次公开招股的中介人的监管,包括建议进行谘询及修订《上市规则》。
2003年5月,联交所及证监会联合发布谘询文件,就有关事宜展开谘询。谘询文件以强化保荐人、包销商及独立财务顾问的监管机制为目标,提出了多项建议。谘询期于2003年7月31日结束,共收回129份回应意见。
《总结报告》除了反映谘询建议及回应者的意见外,还载列了联交所及证监会对每项谘询建议的总结。
规则修订摘要
经修订《上市规则》的要点如下:
委任
- 新申请人(包括被视作新上市的发行人)须委聘(至少)一名保荐人协助办理首次上市申请。
- 新申请人可自行决定委聘一名或多名保荐人,但新申请人委任的所有保荐人将有责任确保保荐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都得以履行。
- 上市发行人必须委聘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日期起,至下列日期止:
- 主板:公布上市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日期。
- 创业板:公布上市后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日期。
- 联交所可在任何其他时候指令上市发行人委聘合规顾问。
客观性及独立性
- 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须以公正无私(即不偏不倚)的态度履行职责。
- 所有独立财务顾问及至少一名由新申请人委聘的保荐人须为独立人士。合规顾问毋须为独立人士。
- 独立性测试是载于《上市规则》中的黑白分明的测试(bright-line tests) 。
- 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须向联交所作出有关其独立的声明,如作出声明之后有关资料有变,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亦须通知联交所。
角色及职责
- 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多项承诺,包括承诺会遵守《上市规则》及在上市科任何调查行动中采取合作的态度。
- 保荐人须向联交所作出多项声明,当中包括声明其经过合理尽职审查查询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上相信有关董事声明提供的答案为真实完整的资料、新申请人符合基本上市条件、上市文件载有足够细节及资料,以及上市文件内「专家」部分所依据的基准及假设为公平、合理及完整。
- 保荐人在决定何谓合理尽职审查查询时,须考虑新应用指引《保荐人就首次上市申请进行的尽职审查》。应用指引已就联交所对保荐人一般应执行的尽职审查步骤的要求提供指引。
- 合规顾问只需要在上市发行人要求下才提供意见及指引。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指定情况下 (例如在发出任何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通函或财务报告前) 及时谘询合规顾问,及在必要时要求合规顾问提供建议。
- 独立财务顾问须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信纳:
- 独立财务顾问是在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作出主板规则第14A.22(1)至(5)条或创业板规则第20.22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要求的声明;及
- 并无理由相信,独立财务顾问在达致其意见的过程中所依赖的任何资料,或独立财务顾问在达致其意见的过程中所依赖的任何第三方专家的建议或意见所依赖的任何资料,为不真实的资料或遗漏了重要事实。
过渡安排
经修订的规则将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独立财务顾问
经修订的规则将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之后的所有独立财务顾问的委聘。 (委聘日期为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发行人委聘条件的日期,或独立财务顾问开始向发行人提供独立财务顾问服务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保荐人
- 如上市申请在今日(2004年10月19日)或之前提出,有关规则修订将不适用。(「上市申请」指新上市申请人提交的主板申请表格A1或创业板申请表格5A。若新申请人提交的表格超过一份,联交所会视该申请是在最后一份申请提交当日所提出的。)
- 如上市申请在今日之后但在2005年1月1日之前提出,而上市申请已于2005年1月1日当日或之前落实 (例如新申请人已上市或已撤回申请),有关规则修订将不适用。
- 如上市申请在今日之后但在2005年1月1日前提出,而上市申请在2005年1月1日仍在办理中,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5年1月1日开始适用,包括适用于在2005年1月1日已经完成的所有上市申请阶段,惟上市科可按下述第(4)段行使酌情权作出修订。
举例来说,如新申请人于2004年12月提交主板表格A1或创业板表格5A,而有关申请于2005年1月1日仍在进行中,则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必须遵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的经修订规则。这将包括在2005年1月1日:
- 保荐人须按主板规则第3A.04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4条(视何者适用而定)所载的条文向联交所作出承诺,以符合主板规则第3A.03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3条(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及
- 保荐人须向联交所声明其独立性,以符合新主板规则第3A.08条或创业板规则第6A.08条(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规定。
- 若新申请人可证明其在符合有关规则方面存在极大困难,联交所上市科可酌情修订上述第(3) 段所载的规定。
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