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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回应传媒有关上市公司遵守独立非执行董事新规定的查询

企业
监管通讯
2004年10月4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注意到有若干传媒报道上市公司遵守独立非执行董事新规定的情况,就有关传媒查询,联交所发出下列回应。

现时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委任事宜的监管架构源于2002年初的市场谘询。有关规则制定前,已经详细考虑过市场对谘询所作的回应。

联交所在2003年1月已经表示,联交所将会规定上市公司须聘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建议以董事会最少有三分一成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作为最佳常规。到2004年1月30日所宣布的规则修订,再为现有上市公司提供另外8个月的过渡期,至2004年9月30日止。

联交所已收到大部分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公司有关其遵守新规定情况的报告;在9月的最后10天内,上市公司刊发了大量公告,在2004年9月30日后,更多上市公司亦刊发了公告。上市科现正密切留意上市公司遵守有关新准则的情况。

于2004年9月30日,有792家(或约占主板整体90.4%)的主板上市公司已表明符合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新规定。在创业板方面,于2004年9月30日亦有162家(或约占创业板整体80.6%)的上市公司已符合该新规定。

联交所不会再延长上述过渡期。

任何公司如未能在9月30日限期前聘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按规定即时通知联交所并刊发公告,公告内须载有关详情及未能遵守规定的原因。除此等指示外,联交所并无规定有关公告的格式或内容,公司需自行解释有关详情,再由股东根据公司的情况而衡量。

就部份上市公司暂未能遵守新规定的情况,香港交易所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说:「若有上市公司不遵守有关规定,联交所可采用多种监管对策。我们会尽量针对上市公司的情况并考虑目下任何的具体补救措施,以作出适合的监管行动。每个个案的事实及情况均不尽相同,联交所需要按个别实际情况来考虑,因此并无任何划一的应对方法。」

他续说:「我们可用的措施不一,可以是鼓励上市公司积极遵守有关规则,也可以是对有关公司及其董事施以正式的纪律程序,惟我们预期透过商讨及鼓励,大部份未能遵守有关规则的个案均会获得解。」

更新日期 2004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