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金科数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22)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4年9月1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金科数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22)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金科数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由2004年9月17日起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5年3月16日(即由2004年9月17日起计六个月届满时)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金科数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2004年9月17日起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3年2月6日起停牌,到2004年3月6日,该公司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于2004年9月5日结束前,该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即若施行有关建议,该公司足可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该公司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公司的证券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
鉴于该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前提交任何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可以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有效的复牌建议须于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提交。若该公司仍未能按规定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于2004年9月17日起计六个月期限届满时(即2005年3月16日)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