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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新银集团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股份代号:988)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4年8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新银集团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股份代号:988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5年3月1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届满时)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新银集团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3年4月24日起停牌,到2004年2月6日,该公司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于2004年8月5日结束前,该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即若施行有关建议,发行人足可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发行人的证券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

鉴于该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前提交任何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5年3月1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