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 关于光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254) 根据《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4年8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光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254)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17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光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5年2月10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届满时)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光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自2003年6月30日起停牌。在停牌期间,该公司未有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有提交任何复牌建议,有关建议须能让该公司证明其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该公司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公司的证券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复牌建议亦须证明该公司已经具备足够的财政汇报及监管系统及程序,使该公司得以符合其根据《上市规则》所须负的责任要求。此外,有鉴于该公司核数师的核数报告对该公司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年度的账目持有保留意见并提出若干关注事项,而有关方面须就此等关注事项作出调查,因此该公司还须于复牌建议中提出令联交所满意的处理方法。
鉴于该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停牌之后一直没有提交任何复牌建议,又持续未能证明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5年2月10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