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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评易宝有限公司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7.15条及第17.22条

监管通讯
2004年7月2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批评
易宝有限公司( 「该公司」) 违反 创业板上市规则
当时的 17.15 条及第 17.22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04年5月4日进行纪律聆讯,内容涉及该公司可能违反(其中包括)《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7.15条及第17.22条所载述责任。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上述条文,并决定就此刊发公开批评声明。

  1.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7.15条,向实体提供的贷款若超逾该公司有形资产净值的25%必须作出披露;及
  2.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2条,如有关贷款于该公司半年度、季度或财政年度结束时仍然存在,则须于该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或年报披露第17.17条规定的资料。

据该公司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的年报所述,Emproson Limited共欠该公司一笔约960万港元的贷款(「该笔贷款」) 。该笔贷款超逾该公司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年度有形资产净值的25%。因此,当该公司于2002年9月23日刊发截至2002年6月30日止年度业绩时,即有责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当时的第17.15条披露该笔贷款。由于该笔贷款于2002年9月30日仍然存在,该公司亦有责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22条,于其2002年11月13日所刊发截至2002年9月30日止季度的季度报告中披露该笔贷款。然而该公司要到2002年12月24日才向公众披露该笔贷款。该公司已承认违反了上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

上市科主管韦思齐表示︰「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规定准确和及时披露及汇报资料非常重要,因为该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可藉此评估该公司的状况。联交所十分重视有关条文,因为这些条文旨在确保投资者对市场保持信心。联交所会继续对未能履行其披露责任的公司采取行动。」

更新日期 200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