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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监管通讯
2004年6月9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
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股份代号:965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
第17 项应用指引的规定
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联交所宣布,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除牌程序,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4年12月9日(即由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届满时)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裕丰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自2002年12月16日起停牌,到2003年11月1日,该公司根据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在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于2004年4月30日结束前,该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即若施行有关建议,发行人足可证明其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24条,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不论由其直接或间接进行),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潜在价值),该发行人的证券才得以在联交所继续上市。

鉴于该公司未有在除牌程序第二阶段结束前提交任何有效的复牌建议,又持续不符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该公司现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然而,该公司的临时清盘人曾于2004年4月22日呈交一复牌建议,概括地列载一名潜在投资者就该公司重组所提出建议的商业条款,但该公司尚须证明有关建议是有效的复牌建议。该公司将有最后六个月的期限向联交所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该公司到2004年12月9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