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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批评声明 -- 有关创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城先生、刘婷女士、董佩珊女士、郭伟霖先生、杨大伟先生、余永强先生、尹虹先生和薛海东先生

监管通讯
2004年4月2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声明

有关

创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陈城先生
刘婷女士
董佩珊女士
郭伟霖先生
杨大伟先生
余永强先生
尹虹先生
薛海东先生
(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i)该公司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0.06(2)(a)及(e)条,以及《上市协议》第39段;及(ii)有关董事各自违反了以《上市规则》附录5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已审议由该公司及有关董事提交有关(其中包括)下述若干涉及违反《上市规则》、《上市协议》以及《董事承诺》的股份回购(股份回购)的陈述。

该公司于2001年4月7日发出公告(该公告),披露其违反《上市规则》第10.06(2)(a)及(e)条的详情。

违反《上市规则》第10.06(2)(a)及(e)条

股份回购于2001年4月4日下午进行,该公司购回股份共21,332,000股。由于该公司的购回股份超过该股份前一个历月在联交所的总成交股数25%,上市委员会因此裁定该公司违反《上市规则》第10.06(2)(a)及(e)条。有关股份回购占该公司股份2001年3月总成交量的55.02%,而该次回购是于该公司(2001年4月18日)刊发截至2000年12月31日全年业绩的初步公告前一个月内进行。

违反《上市协议》第39段

在该公司作出股份回购之后,联交所随即注意到其股份价格及成交量均有异常变动,并向该公司作出查询。该公司于2001年4月4日刊发声明(「第39.2段标准声明」)作为回应。第39.2段标准声明列明(其中包括)董事会并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响价格的事宜为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一般责任规定而须予披露者。由于股份回购足以解释该公司股份价格及成交额异动的原因,但该公司在查询期间未能通知联交所有关股份回购一事,亦未能在第39.2段标准声明内提及有关回购,因此违反《上市协议》第39段。按该公司要求,该公司股份由2001年4月6日(即股份回购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十时起暂停买卖。

违反《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每名有关董事同时违反了他们的《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各董事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

据此,

1. 上市委员会公开批评该公司,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下列规定:
(i)     《上市规则》第10.06(2)(a)及(e)条;以及
(ii)    《上市协议》第39段。
2. 上市委员会公开批评有关董事,理由是他们违反了各自的《董事承诺》,即未能尽力遵守《上市规则》亦未能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公开声明除批评有关董事之外,并不涉及该公司任何前任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