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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监管通讯
2004年3月1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批评声明 

数通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就该公司未能(i)在规定时间内发送及刊发其截至200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包括经审计账目)以及全年业绩;以及(ii) 在规定时间内刊发其截至2003年3月31日止三个月的季度业绩,对该公司作出公开批评。上述失责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

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于2004年2月10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该公司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

根据(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规定,该公司须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年报和经审计账目送交股东;根据 (ii)《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49条规定,该公司须于财政年度结束日期起计不超过三个月内,在创业板网站上刊登该财政年度经审计业绩的初步公告;以及根据(iii)《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6条规定,该公司须于有关季度结束后45日内刊发季度报告。

就截至2002年12月31日的财政年度而言,该公司迟至2003年8月5日及6日才分别刊发及发送全年业绩和年报(包括经审计账目);而就截至2003年3月31日的三个月而言,该公司迟至2003年8月13日才刊发其季度业绩。

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可能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18.49条及18.66条的规定。该公司承认违反了上述条文规定。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规定是否得到遵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能迅速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裁定该公司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18.49条及18.66条的规定。

据此,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对该公司作出公开批评,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3条、18.49条及18.66条的规定。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公开声明除批评该公司外,并无公开批评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