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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关于东宁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4年1月1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关于东宁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已委任临时清盘人) 

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
取消其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宣布,由2004年1月19日起,东宁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已委任临时清盘人)(统称「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由于到了下述限期结束之日,联交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复牌建议并不可行,因此,联交所将按照除牌程序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宣布,由2004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起,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将长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由2001年5月11日起停牌。因此,该公司的股份实际上已暂停买卖超过了31个月,停牌期间该公司曾提交过复牌建议,不过联交所认为有关建议并不可行。 

该公司自2002年5月21日起已处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根据除牌程序,若于第三阶段结束时(就该公司而言为2002年11月21日),联交所仍未收到该公司可行的复牌建议,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即会被取消。在限期前,该公司与一名投资者及超过99%(以金额计)的债权人签订了一份正式的重组协议。该公司在2002年11月20日向联交所提交复牌建议。

上市(覆核)委员会其后容许该公司于2003年4月29日(「限期」)前将其复牌建议确定下来,然后让上市委员会考虑。该公司在限期前提交了复牌建议,但上市委员会认为有关建议并不可行。该公司不同意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其后并向上市(覆核)委员会以及上市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两个委员会均支持上市委员会的决定,联交所因此将于2004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起,根据除牌程序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已通知该公司,其须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第3.1段,就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在本通告发出的同一日向公众刊发公告。 

联交所建议该公司股东如对该公司除牌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

更新日期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