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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修订主板《上市规则》 有关投资工具的规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监管通讯
2003年8月26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通告

修订主板《上市规则》 

有关
投资工具的规定
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已修订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及其附属部分,旨在:

  • 为所有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设立上市及交易平台;
  • 澄清证监会及香港交易所在集体投资计划首次上市及持续监管方面各自的监管角色;及
  • 精简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程序。

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3年9月1日生效。


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赋予权力,可根据该会不时发布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守则,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于2003年4月1日生效前,证监会由当时的《证券条例》赋予相等的认可权力。

为了澄清及阐释现行规则及惯例,联交所已修订主板《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如下:

第二十章适用于所有规管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产品守则

由于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章目前提供的上市渠道只适用于证监会按《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因此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发布的任何其他守则所规管的集体投资计划俱不能上市。 联交所会将第二十章的适用范围扩阔,以包括所有证监会不时按《证券及期货条例》发出的适用投资产品守则所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上市单位(而非上市委员会)获赋予审批上市的权力

由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发售架构及发售文件在认可过程中已经证监会审阅,有关计划上市时联交所的角色将仅限于确保计划符合上市过程中各项程序规定。因此,审批上市的职能将由上市单位而非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履行。

证监会主要负责根据适用的守则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及监察已获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联交所负责监察有关计划是否符合《上市规则》

证监会是集体投资计划认可前及认可后两个阶段的主要监管机关。 在认可前阶段,证监会获各项适用的投资产品守则赋予权力,负责检讨及批准有关计划的建议架构、管理及运作程序以及计划的组织、发售及推广文件的内容。在认可后阶段,证监会负责监察认可计划是否持续遵守相关守则及指引,以及审阅集体投资计划将发布的大部分通告及通知。

联交所将确保认可集体投资计划要符合《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适用条文或联交所与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或集体投资计划(视属何种情况)之间的协议始能上市。已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仍须符合一般责任,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并就股价或交投量的异常波动回应联交所的查询。

 对保荐人的需要

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申请人将不再需要委任「保荐人」。鉴于证监会已参与审批集体投资计划各方面的事宜,证监会有权对参与安排发售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人士的资格和行为施加规定。此新规则只不过将现行做法正规化;联交所已接受「保荐人」在这方面的上市相关工作只属行政性质、并可由拥有丰富集体投资计划经验的代理执行。

有关规则修订将于2003年9月1日生效。《上市规则》重印各页亦将于稍后分发。修订后的规则会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 登载,供各界浏览。

更新日期 200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