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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 有关威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潘少忠先生

监管通讯
2003年3月3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威发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潘少忠先生
(潘氏)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就潘少忠先生违反《证券上市规则》、《标准守则》及《董事承诺》,对其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3年2月18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该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潘氏的操守进行了聆讯。潘氏于2001年4月24日在西区裁判法院承认12项根据《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的控罪,并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潘氏被定罪的原因包括:(i)未有向联交所申报其在1999年7月16日至2000年5月25日期间先后进行的多项股份交易;以及(ii)于2000年5月18日就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持仓量向联交所作出虚假陈述。此外,潘氏于1999年9月6日(即该公司初步公布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中期业绩之前两天)抛售了790,000股该公司股份。

纪律聆讯涉及潘氏可能违反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以及《证券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标准守则》) 当时的第A3段。

上市委员会裁定潘氏违反了:

  1. 《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潘氏原应尽力遵守《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的规定;及
  2. 《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标准守则》当时的第A3段以及《董事承诺》(根据《董事承诺》,潘氏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潘氏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违反了上文(1)及(2)项。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潘氏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或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