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及结算所修订规则以配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
监管通讯
2003年3月27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交易所及结算所已各自为配合《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以及便利联交所参与者业务运作修订了其规则及程序,并已将有关修订内容发出予交易所及结算所参与者。有关修订已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将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上述修订包括修订《交易所规则》,以废除下列各项现行规定:有关营业代表的注册、注册分行所需批准、有关分行经理的委任以及发出分行证明书等事宜;联交所参与者在现行机制下须缴付的相关费用亦随而取消。
此外,现行联交所参与者股本结构如有任何变更必须事先取得联交所书面批准并缴付相关费用的规定,也将改为只须书面通知联交所即可,并毋须缴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