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新闻传媒查询有关《上市协议》第2段规定之要求,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发出回应声明
企业
监管通讯
2003年2月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就新闻传媒查询有关《上市协议》第2段规定之要求,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发出下列回应声明:
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下称联交所) 一般不会就个别公司发表评论。
但为回应新闻传媒若干有关《上市协议》第2段之要求的查询,联交所可就这方面的规则提出若干概括意见。
联交所规定上市公司须即时向市场全面披露相关资料是对投资者的基本保障,旨在确保市场所有使用者均能同时接触到及时而准确的资讯;这些资讯对维持一个有效率、有秩序和具竞争力的市场的顺畅运作至为重要。上市公司有责任采取所有合理谨慎的措施,确保其透过监管渠道发出的任何声明或任何其他资料没有误导、错误及欺诈成份,亦没有遗漏一些或会影响有关声明或资讯含意的内容。
当上市公司看来未能符合有关标准,作为惯常做法的一部分,联交所会研究有关事件,并考虑其引致的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