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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财务披露条文

监管通讯
2002年8月26日

通 告

修订《主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财务披露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已修订主板《上市规则》(《主板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则》)中有关下列事项的条文:
  • 发行人上市后发表的首份年度账目中对重估资产的处理方法;及
  • 财务报表的内容规定,包括权益变动报表、会计估算的变更以及《主板规则》的分部披露。
修订的详情及有关生效日期详载如下。

上市后发表的首份年度账目对重估资产的处理方法

《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现行的财务披露条文规定,如上市发行人曾对物业资产或其他有形资产进行评估,并把该等评估载列于其首次公开招股章程内,则其财务报表须列载此等资产的估值。上述规定将不适用于排期申请表格所示日期为2002年9月1日或以后的新上市申请。

财务报表的内容规定

以下修订适用于结算日为2002年9月1日或以后的会计期间,但联交所亦鼓励发行人提前采纳:

  • 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权益变动报表(因与股东进行资本交易或向股东进行分派而产生者除外)」的规定,将修订为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权益变动报表」。

  • 上市发行人将须披露那些会对本期间或预计会对其后期间造成重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会计估算更动详情。如更动的影响无法量化,亦须予以说明。

  • 《主板规则》的分部披露规定将作修订,将与《创业板规则》的相关规定看齐。

《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发给订户。经修订的《主板规则》及《创业板规则》亦会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www.hkex.com.hk 及 http://www.hkgem.com)以供浏览。

更新日期 20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