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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 关于耀荣明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该公司」)及郑昭明先生、张恭泰先生、曾祥志先生、张耀荣先生、张永强先生、张力平先生、陈维雄先生、陈建诚先生和熊平波先生(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监管通讯
2002年8月21日

公开谴责声明
关于

耀荣明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
(「该公司」)

郑昭明先生
张恭泰先生
曾祥志先生
张耀荣先生
张永强先生
张力平先生
陈维雄先生
陈建诚先生
熊平波先生
(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就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以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公布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该等失责行为违反了《上市协议》和《董事承诺》。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11月27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各有关董事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

根据《上市协议》,该公司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年报和经审计账目送呈股东,以及于半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布中期业绩。该公司于1999年10月22日才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1999年年报」),于2001年1月30日才发送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及经审计账目(「2000年年报」),并于2001年5月9日才公布截至2000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的中期报告(「2001年中期报告」)。该公司曾就此等延误于1999年8月28日至2001年1月11日期间刊发过多次公告。 

纪律聆讯涉及以下事宜:

  • 该公司可能违反《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第10(1)段及第11(6)段的规定(「第8(1)段、第10(1)段及第11(6)段」);及
  • 有关董事可能违反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

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条款是否被得到遵守;这些条款的设计是为了确保该公司能迅速将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上市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及有关董事未有采取适当的行动,以履行《上市协议》及《董事承诺》所规定的责任。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在1999年及2000年年报上确有违反第8(1)段,在2001年中期报告上则确有违反第10(1)段及第11(6)段;以及
  2. 鉴于该公司在1999年年报上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郑昭明、张恭泰、曾祥志、张耀荣、张永强、张力平及熊平波等先生各自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3. 鉴于该公司在2000年年报上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郑昭明、张恭泰、曾祥志、张耀荣、张永强、张力平及陈维雄等先生各自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及
  4. 鉴于该公司在2001年中期报告上违反了《上市协议》第10(1)段及第11(6)段,郑昭明、张恭泰、曾祥志、张耀荣、张永强、陈维雄及陈建诚等先生各自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其各自违反了上述(i)至(iv)项。

程国良先生(「程先生」)在上述事件发生期间是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然而,由于联交所未能向程先生送达有关纪律聆讯的文件,因此,上市委员会的裁决不会延伸至程先生。但联交所保留以下权利,即有权在向程先生送达有关纪律聆讯程序的文件后,再考虑其是否违规问题。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该公司及于有关期间出任该公司董事的有关董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由于该公司并未就其清盘一事发出通告,该公司的股东务须注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已于2002年6月3日向该公司颁布清盘令;破产管理署署长已被委任为临时清盘人处理该公司事务。

更新日期 200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