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2年1月29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有关董事包括孟晓苏博士(该公司执行董事)、郑家安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02年6月19日辞任)、李国硕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已于2002年6月11日辞任)及黎钊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各人均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纪律聆讯涉及(其中包括)以下事宜:
上市委员会并于2002年5月28日的纪律(覆核)聆讯上,就郑家安先生要求覆核上市委员会于纪律聆讯所作裁决的申请进行了覆核聆讯。
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该公司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将年报和经审计账目送交股东。该公司于2001年3月30日才发送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和经审计账目。
该公司承认如上文所述违反了《上市协议》。
上市委员会非常重视有关规定是否得到遵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该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能迅速向股东及公众发布。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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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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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由他们担任或曾担任董事的该公司也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各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上述(1)及(2)项。
刘光正先生(「刘先生」)及李勤毅先生(「李先生」)于关键时候均为该公司董事会成员。然而,由于联交所未能将有关纪律聆讯文件送达刘先生及李先生,上市委员会的裁决并不延伸至刘先生及李先生二人。联交所保留以下权利,即有权在向刘先生及李先生二人送达有关纪律程序的文件后,重新考虑二人的情况。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该公司及文中所指有关董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