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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市事宜修订架构之报告

监管通讯
2002年7月24日
香港交易所修改上市事宜架构建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 5月6日就上市事宜新架构所提出的建议已作出修改。香港交易所并计划精简上市程序以及加强上市申请的审批程序。

根据修改后的建议,香港交易所将成立一个新合并了的上市委员会,负责就上市科关于上市申请及除牌事宜所作建议作出决定。其他关于纪律事宜的原有建议则并无改变。

原有建议与修改后建议的目标相同,都是要简化行政架构和提供所需的制衡。

随稿付上修改后的上市架构建议以及精简上市程序和加强上市申请审批程序的各项建议。

前言
  1. 2002年5月6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下称「香港交易所」)发表报告(下称「五月报告」)概述处理纪律性质及非纪律性质上市事宜的架构方案,并阐述实行建议架构的原因。最初提出有关架构建议,是冀能进一步精简行政架构以提升效率及效能,同时提供必需的制衡,特别是在潜在或真实的利益冲突方面。
  2. 最初提出的建议架构,是以1999年7月,即财政司司长宣布计划将两家交易所实行股份化并与三家结算所相互合并,成立香港交易所后不久,财经事务局在题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巩固香港的环球金融中心地位》的文件中所勾划出来的业务及监管架构作为蓝本。文件中的蓝图内容包括将批核所有上市事宜的职能移到香港交易所内部,由香港交易所的行政人员处理,而现行的上市委员会最后将停止运作。
  3. 五月报告发表以后,香港交易所收到不少关于其最初提出的建议架构的意见。意见主要触及两大事宜:一是潜在利益冲突,二是上市程序中欠缺市场参与。香港交易所仔细考虑过这些问题后,现提出若干冀能解决问题的修订建议。与此同时,香港交易所将推行改善上市程序的措施,务求精简程序,进一步提升审批工作的质素。

修改后建议架构总览

  1. 在有关非纪律性质上市事宜的架构方面,最初的建议方案将改为增设一个新的上市委员会,负责就上市科对新上市申请及除牌事宜所作建议作出决定。最初方案中有关纪律性质上市事宜的建议则保持不变。上市事宜委员会将易名为「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将易名为「纪律上诉委员会」,以更佳反映两个委员会各自在修改后架构建议中的职能。有关修改后非纪律性质上市事宜及纪律性质上市事宜的架构建议,可分别参阅附录一及二。

提名委员会

  1. 与现行架构相若,也如五月报告中各项最初建议所载,不同委员会中各名独立人士的成员均由一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成员包括:香港交易所的主席、集团行政总裁及一名非执行董事,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的主席及两名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负责提名独立人士出任上市委员会、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及纪律上诉委员会的委员。

非纪律性质上市事宜
上市委员会

  1. 修改后的架构下将成立一个上市委员会(下称「新上市委员会」),负责就上市科对新上市申请及除牌事宜所作建议作出决定。所有其他非纪律性质上市事宜,一概先由上市科作出决定。
  1. 新上市委员会将有24至30名独立委员,分别来自上市公司、财务及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等不同层面,全部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而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则是上市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功能单位主管为替任人)。新上市委员会将由一名独立人士出任主席,会议法定人数为5人。
  1. 新上市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可按特定理由向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

  1. 五月报告中提出的上市事宜委员会将易名为「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以更佳反映委员会负责聆讯涉及新上市委员会及上市科所作决定的上诉,以及委员会对上市政策事宜的顾问角色。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将有10至13名独立委员,分别来自上市公司、财务及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等不同层面,以及香港交易所两名非执行董事。新上市委员会中的部分成员将会同时获任为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的成员,以确保讨论政策时,曾参与上市审批及除牌程序的独立成员也可参与讨论。
  1. 一如五月报告所建议,上市科所有决定均可向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为在持正公允与程序效率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新上市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并非全部可以向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我们认为宜规定只有在新上市委员会纯粹以不适合上市为由而作出的决定(新上市申请或上市公司除牌),才可以向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纪律性质上市事宜

  1. 五月报告中有关纪律性质上市事宜的建议维持不变,只是「使用者上诉委员会」将易名为「纪律上诉委员会」,以更佳反映委员会负责聆讯有关审裁科就纪律事宜所作决定的上诉的职能。纪律上诉委员会将有10至13名独立委员,分别来自上市公司、财务及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等不同层面,及香港交易所两名非执行董事。

精简上市程序

  1. 除修改后的建议管治架构外,香港交易所未来数月还将会实施其他举措,以提升效率以及精简上市程序和进一步提升审批工作的质素。

重整团队架构

  1. 上市科的行政人员正进行重组,归纳为上市科公司财务部属下多个小组。每一公司财务小组均负责上市程序所涉及的各方面事宜,包括会计事宜、招股章程审批以及《公司条例》注册所需的批核。预期采用这样的整合工作形式,上市申请及其他交易的审批过程可更精简,效率及效能均会提高。

改善流程

  1. 《上市规则》载有详尽的条文规范上市申请程序和规定(包括呈交文件的限期)。但上市科一直以来采取灵活的态度,给予申请人及其保荐人额外时间呈交文件,而没有严格执行呈交文件限期的规定。在审阅文件的过程中,上市科常就原则性事宜及文件草拟上问题(例如招股章程在披露和表述方面的一致性)给予详尽的意见。某程度上,如此做法可能令一些保荐人误会上市科会负责确保招股章程的水平和质素,而不明白此实为上市申请人及其保荐人的责任。此种做法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实无助益。
  2. 香港交易所致力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认为上市科与保荐人明确分工将对此大有助益。上市科将能专注执行《上市规则》,善用资源,提高效益和效率,而上市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则会确保其招股章程的水平和质素。
  3. 上市科将来只会专注就原则性问题给予意见,并会规定保荐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对文件呈交所订的限期。为了让上市科人员能好好筹划工作,在收到新上市申请后立即开始审阅文件,现行《上市规则》规定保荐人呈交排期申请表时必须连同较完备版本(而非初稿)的招股章程一并呈交。因此,假如连同排期申请表呈交的招股章程内容不够完备,上市科人员将不能展开适当的审阅工作。在这情况下,上市科将退回申请,并会将上市费退回保荐人,要求上市申请人及其保荐人重新呈交招股章程。此做法与现行的《上市规则》规定相符,亦体现了上市申请人及其专业顾问应负责确保招股章程水平和质素的概念。
  4. 新方法乃建基于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及专业顾问均有责任确保能符合所有法定规定、《上市规则》规定以及确保招股章程达到应有的水平和质素。附录三载有建议中的上市流程主要步骤的流程图。
  5. 每宗新上市申请会由一个由一名高级人员领导的公司财务小组人员(下称「审阅小组」)处理。在收到连同较完备招股章程及相关文件一并呈交的新上市申请后,审阅小组会按照高级人员的指引,尽快发出要求进一步说明或确认原则性问题的首轮综合意见。
  6. 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应立即回应。如首轮意见的回应获得接纳,审阅小组就会发出聆讯前意见,提出一些不足之处,要求保荐人跟进。保荐人须根据预定的时间表提交经修订的招股章程定稿供新上市委员会考虑。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必须确保招股章程内的资料正确无误和前后一致。审阅小组不会单为了确保资料充足和前后一致而再作审阅。
  7. 假如对首轮意见的回应不获接纳,审阅小组将会与新申请人董事及其保荐人进行会议讨论有关事宜。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须再呈交另一份回应和经修订的招股章程。审阅小组必须确信所有原则性事宜得到适当解决,才可发出聆讯前意见。倘若新申请人及保荐人在此阶段无法解决原则性事宜,有关的上市申请将不会按原定的时间表处理,有需要重订时间表。
  8. 此外,假如在审阅过程中,上市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无法解决主要事宜或招股章程,又或新申请人的基本架构或业务变化太大,上市科可能不会继续处理有关的上市申请。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必须先完成其份内的工作,上市科才会重新开始审阅申请。

修订建议上市程序的理由

  1. 建议的方案将能精简程序和减少提交上市申请予上市委员会考虑所需的时间。
  2. 建议的方法建基于一项基本原则 - 上市申请人及其专业顾问有责任确保全面披露上市申请人、其业务及相关风险的各重要方面的资料以及各项详细资料正确无误和前后一致,包括因回应上市科意见而必须对招股章程草稿所作的修订。这项基本原则与其他主要国际市场相符。
  3. 建议中的程序加强了对上市申请程序所涉及各个单位(包括新申请人董事及其保荐人)的专业水平要求。事实上,香港的证券监管机构已推行了多项措施,确保保荐人具备高质素以及招股章程披露充份的资料,并与国际惯例看齐。
  4. 证监会曾发出一份《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该守则载有对在香港从事企业融资顾问工作者的操守规定。该守则连同证监会其他守则和指引将会用作衡量持牌企业融资顾问适当性的指标。因此,在评核其注册地位时,会充份考虑到企业融资顾问如何履行守则规定的责任。此外,现行《上市规则》对创业板保荐人有详尽的规定(反映了对保荐人的预期水平)。上市科注意到,对主板保荐人的规定不及对创业板保荐人的规定详尽,现正草拟建议,对主板及创业板保荐人制定较一致的规定。建议的方法与监管规定相符。
  5. 证监会于2002年5月6日发表有关有效监管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所作信息披露的附属法例草拟本,以谘询公众意见。草拟规则亦规定(其中包括)上市申请人必须将其上市申请资料呈报证监会作法定备案。一如国际上所有主要司法管辖区所采用的模式,证监会可以就有关披露资料的草拟本 (主要是招股章程) 提出意见,以及如果资料披露不足够或不充分,反对有关公司参与公开市场。证监会亦可以根据目前的权力,就发出虚假或具误导性信息的招股章程及其他上市文件进行调查及采取检控行动。建议中方案背后的原则也因而更有力。

时间表

  1. 若相关规则的修订及程序获批准,而新上市委员会、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以及纪律上诉委员会亦顺利委任了成员,修订后的建议架构预定于今年稍后推行。
  2. 综合公司财务小组架构将于2002年第三季落实。
  3. 建议的审阅方法将于未来数月逐步推行。推行新上市程序极需市场参与者(包括新上市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和专业顾问)的支持。上市科将会在全面推行有关程序12个月后检讨成效,如有需要再作调整。

附录一

注1 :    将成立一个上市委员会,负责就新上市申请及除牌事宜作出决定。上市委员会成员将包括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上市、监察及风险管理功能单位主管为替任人)和24至30名独立委员。独立委员分别来自上市公司、财务及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等不同层面,全部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上市委员会由一名独立委员出任主席,会议法定人数为5人。

注2 :   任何人士均有权提出上诉,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但须缴交上诉费用。任何人士均可就上市科对他们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只可就上市科所作的决定进行一次覆核。上诉仅以口头聆讯方式进行。

注3 :   提出上诉的一方必须提出特定理由,并须缴交上诉费用。只要能够提出特定理由,任何人士均可就上市科对他们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只可就上市科所作的决定进行一次覆核。上诉仅以口头聆讯方式进行。

注4 :   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是新成立的委员会,负责聆讯涉及上市科及上市委员会所作决定的上诉。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成员包括香港交易所两名非执行董事及10至13名分别来自上市公司、财务及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等不同层面的独立委员。独立委员全部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上市委员会中的部分成员将会同时获委任为上市政策及上诉委员会的成员,以确保讨论政策时,曾参与上市审批及除牌程序的独立委员也可参与讨论。

注5 :    将事件发回时,或会同时指示有关方面就指定事宜重新作出决定。发回的事件有所决定后,受影响人士仍可提出上诉。

附录二

注1:    审裁科是新设的独立科系,负责审裁由上市科转介的事宜。审裁科在评核过转介事宜后,或会决定不展开纪律程序,但向有关人士/公司发信,说明日后应避免有关情况发生。

注2:   审裁只按书面呈交的文件或书信为判断基准。

注3:    任何人士均有权就审裁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对他们所作的决定提出上诉,毋须符合任何先决条件。纪律上诉委员会只能就审裁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所作的决定进行一次审核。上诉人须缴交指定上诉费用。

注4:    纪律上诉委员会乃新设的委员会,负责聆讯有关人士因不服审裁科或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决定而提出的上诉。纪律上诉委员会成员包括两名香港交易所非执行董事以及10至13名来自上市公司、财务及金融中介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独立人士。独立成员全部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上诉仅以口头聆讯方式进行。

注5:   将事件发回审裁科重新考虑原有责任及/或处分决定时,或会同时指示审裁科就指定事宜重新作出决定。审裁科就发回事宜重新作出决定后,有关人士/公司仍可提出上诉。

附录三

Appendix III_2(chi)

更新日期 20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