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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计划证券交易作第三者结算

市场运作
2002年7月10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今天星期三发出文件,就推行第三者结算的建议运作模式和有关细节谘询市场意见。

在第三者结算的模式下,在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的结算及交收责任可从交易所参与者转到指定的「全面结算参与者」。

根据考虑中的第三者结算模式,交易所参与者将有权选择将其在证券交易所达成的交易的结算及交收工作外判给指定的「全面结算参与者」。根据这安排,有关交易所参与者将归类为「非结算参与者」。

在第三者结算的模式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将会设立两种新的参与者类别 全面结算参与者」及「直接结算参与者」。继续为本身交易进行结算及交收的交易所参与者将归类为「直接结算参与者」,其权利及责任均与现有的CCASS经纪参与者相同。

「全面结算参与者」可以是《证券条例》下的注册证券商不论是否拥有交易所交易权,或是《银行业条例》下的认可机构。

香港交易所结算业务主管韦华德说:「第三者结算推出后,现有及准市场参与者可以委聘第三者代其处理有关结算活动和履行有关责任,他们可更灵活地制订其业务模式。」

第三者结算将为交易所参与者提供更多业务选择,更让他们可自行选择结算安排。若将有关结算及交收责任转至全面结算参与者,交易所参与者将毋须符合CCASS风险管理措施所要求的资金规定。

由于交易的结算将集中于较少数的结算参与者,净额结算效率将会提高,从而进一步减低CCASS的交收风险。

最后,「全面结算参与者」将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而「非结算参与者」的营运成本也可降低,二者皆可节省成本。

香港交易所现正检讨并收集市场对推行第三者结算各项详细要求的意见,包括营运考虑、规则及程序修订以及「全面结算参与者」的参与资格等事项。

有关第三者结算的文件已于今日寄发予市场人士、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业内团体,并同时在香港交易所位于香港中环交易广场一及二座1楼的办事处派发。文件的内容亦可在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浏览或下载。

提交意见人士请于2002年8月9日办公时间结束前将意见送达:

香港
德辅道中199号
维德广场7楼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结算业务单位

书面意见亦可用传真方式交回,传真号码:(852) 2545 1401。

更新日期 20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