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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新发展有限公司

监管通讯
2002年7月10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为回应传媒查询,特作出以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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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现正就丽新发展有限公司(丽新)须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就其拟出售所持之亚洲电视股权予tom.com而发布股价敏感资料一事,要求该公司作出澄清。

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及时和公平地披露股价敏感资料。上市发行人若发现股价敏感资料无意中被披露,应立即发出通告公布有关资料。在大多数情况中,上市发行人在准备发出正式通告时,均需要求将其证券停牌,以便有足够时间整理和发出关于股价敏感资料的通告,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和维持市场有秩序的交易。

根据苹果日报昨天所报道有关丽新将出售亚视股权予tom.com 的建议中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该项交易对丽新而言会构成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因此丽新无论如何均须根据《上市规则》,在交易协定后即尽快作出公布。然而,鉴于传媒已报道了建议中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的一般披露责任,丽新须尽快就建议交易发出正式通告。此外,丽新在准备发出正式通告时,亦应考虑向联交所要求暂停其证券交易,以避免市场出现投机性的股价波动。

更新日期 200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