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 (期交所)宣布于2002年7月4日 (星期四) 起,调整交易所参与者向客户收取下列期货合约的最低按金。有关调整乃根据结算公司的正常程序及标准按金计算方法而作出,下表列出新按金水平。
期交所强调,以上按金是最低按金水平,交易所参与者应评估个别客户的财政状况,订定实际收取的按金。
三个月港元利率期货
跨期按金
第一个月 对 第七个月
第一个月 对 第八个月
第一个月对 第九个月
第一个月 对 第十个月
第二个月 对 第七个月
第二个月 对 第八个月
第二个月 对 第九个月
第二个月 对 第十个月
第三个月 对 第七个月
第三个月 对 第八个月
第三个月 对 第九个月
第三个月 对 第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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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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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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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月 对 第七个月
第四个月 对 第八个月
第四个月 对 第九个月
第四个月 对 第十个月
第五个月 对 第七个月
第五个月 对 第八个月
第五个月 对 第九个月
第五个月 对 第十个月
第六个月 对 第七个月
第六个月 对 第八个月
第六个月 对 第九个月
第六个月 对 第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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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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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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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月 对 第四个月
第一个月 对 第五个月
第一个月 对 第六个月
第二个月 对 第四个月
第二个月 对 第五个月
第二个月 对 第六个月
第三个月 对 第四个月
第三个月 对 第五个月
第三个月 对 第六个月
第七个月 对 第八个月
第七个月 对 第九个月
第七个月 对 第十个月
第八个月 对 第九个月
第八个月 对 第十个月
第九个月 对 第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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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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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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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月 对 第二个月
第一个月 对 第三个月
第二个月 对 第三个月
第四个月 对 第五个月
第四个月 对 第六个月
第五个月 对 第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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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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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对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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