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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关于东宁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已获委派临时清盘人)及中华数码信息有限公司(已获委派临时清盘人)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 项应用指引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监管通讯
2002年5月21日

通 告

关于
东宁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已获委派临时清盘人)

中华数码信息有限公司
(已获委派临时清盘人)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 项应用指引
的规定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香港联合交易所 (联交所) 兹宣布,东宁高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中华数码信息有限公司(两间公司已获委派临时清盘人)(「该两间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该两间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该两间公司到2002年11月21日(即本通告日期起计六个月到期之日)仍未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两间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兹宣布,该两间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除牌程序」)。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两间公司由2001年5月11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该两间公司一直未能提交任何建议(包括可行的复牌建议)。所谓可行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的建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发行人须向联交所证明其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上市发行人须证明其潜在价值),发行人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由于该两间公司现正清盘,而其资产正由临时清盘人保管。因此,联交所已决定将该两间公司放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两间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若该两间公司到2002年11月21日仍未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两间公司的上市地位。若该两间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

更新日期 20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