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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修订《上市规则》容许上市委员会成员在其最长任期届满后即可再获委任

监管通讯
2002年5月7日

通 告

修订《上市规则》容许上市委员会成员
在其最长任期届满后即可再获委任


我们已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在刚公布的上市事宜建议架构正式实施后,即容许上市委员会成员在其最长任期届满后即可再获委任。

背景

主板容许上市委员会成员可立即再次获得委任,目的只是为确保在有关合并成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事宜上,有关成员能继续担任其职务;至于创业板,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容许上市委员会成员可立即再次获得委任。

修订


《主板上市规则》第2A.25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26条已分别作出修订,以在刚公布的上市事宜建议架构正式实施后,即容许上市委员会成员可立即再次获得委任。

《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将于2002年5月8日生效。经修订的《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由该日起分别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及创业板网站(http://www.hkgem.com)以供浏览。

《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将于稍后寄发。

更新日期 200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