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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澄清有关发行人处理传媒查询股价敏感资料的指引

监管通讯
2002年4月4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希望以下资料可澄清香港交易所就发行人如何处理记者查询的立场。香港交易所留意到今天有报章的报道曲解了香港交易所今年1月所发布《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下称《指引》)内的若干建议。

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的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一个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的证券交易市场。为此,联交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必须及时和公平地公开披露股价敏感资料,而披露资料的方式,也不得导致任何人士在证券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上市规则》所载的披露规定只是最低的强制标准。要促进发行人在公平、透明度、问责和责任这几个方面的表现(上述各项全是良好企业管治的要素),董事应按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去考虑,以决定任何资料是否属于重大、和应否予以适当的公开披露。

发行人披露资料,是要公平、及时地向股东及公众提供适当的数据和资料,而非只是为了符合监管上的最低要求。香港交易所深信,及时地披露准确和优质的资料完全符合发行人的利益,因为投资者对那些有最高公司透明度的发行人,往往也有特别高的评价。

香港交易所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发出有关《指引》,冀能协助发行人及其董事在通知市场有关公司发展情况的同时,履行他们在《上市规则》中的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须自行判断何谓「股价敏感资料」以及什么时候需要作披露,并有责任根据发行人的业务、运作及财政表现,厘定什么是重大资料。不过,《指引》中的原则和解说也反映了联交所在诠释《上市规则》以决定若干资料是否属于股价敏感资料、以及发行人应在何时发出公告等事宜上据以考虑的一些准则。《指引》亦就个别情况和问题载有参考意见。

《指引》列举的参考资料包括发行人时常存疑的问题─如何处理记者的提问。《指引》建议,面对记者追问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发行人要准备以「不予置评」作答。不过,《指引》并无 建议发行人面对记者所有有关市场传闻的提问时皆以「不予置评」作回应,那只是部分传媒的曲解。

相反,《指引》完全认同发行人与传媒及其他媒介保持关系能促进市场的资讯流通。《指引》建议发行人可考虑采用能将讯息传达给多人的传讯方式,以使有关消息能及时并一致地公开发布。这些方法可以是发出新闻稿,例如经那些发布网络广泛的新闻服务公司或电讯社发出新闻稿,及/或直接向国际及本地传媒发出新闻稿。

《指引》亦建议发行人可考虑将其与分析员的会议公开,欢迎报界采访或公众人士出席,又或事先将有关会议的资料公开;若届时将会公布股价敏感资料,则可同时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发布所须披露资料。

《指引》确有建议,在涉及股价敏感资料时,发行人宜谨慎处理其与记者之间的关系;若发行人发现报道有误,《指引》建议发行人发出公告澄清,如有需要,更应要求停牌,直至公司发出公告为止,但这绝非如今天有关报章所述,指发行人在发出公告前不能澄清任何不确的报道。

《指引》亦建议,假如一定的「股价敏感资料」已被泄漏,以致有关报道大致上正确,发行人即应发出公告,以保证正确资料能广泛传播。这种做法相对于以其他方式来驳斥或淡化有关报道的做法较为可取。

香港交易所郑重建议对《指引》有兴趣的人士应阅读《指引》全文,并注重《指引》的精神而非个别文句。香港交易所3月号的季刊《交易所》中发表了一篇文章,让发行人及新闻媒体进一步了解香港交易所在有关事宜上的立场。香港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若对如何适当披露资料存有疑问,可谘询负责其事宜的交易所职员。

更新日期 2002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