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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分发财务摘要报告

监管通讯
2002年2月17日
通告
分发财务摘要报告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已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准许发行人分发财务摘要报告。

因应香港《公司条例》最近作出的修订(载于《2001年公司(修订)条例》及《公司(上市公司的财务摘要报告)规例》),联交所也修订《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准许所有发行人分发财务摘要报告以代替完整年报,但发行人必须事先确定股东的意愿,并遵守其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身的组织大纲及章程。海外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如欲分发财务摘要报告,必须遵守不比香港注册成立发行人所遵守香港法律规定更为宽松的条文。

财务摘要报告将取材自发行人的年报。发行人除非已事先确定股东希望收取完整的年报抑或财务摘要报告,否则不会向股东分发财务摘要报告。如发行人向某股东发出通知后30天内仍未收到该股东的回覆,该股东将被视作同意收取财务摘要报告,而发行人也将被视作已充份确定该股东意愿;但届时发行人股东仍有权要求收取完整的年报。

有关规则修订适用于会计期在2001年10月31日或以后结束的年报。

本通告将于2002年2月18日登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www.hkex.com.hk) 及(http://www.hkgem.com),以供浏览。

更新日期 200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