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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修订的衍生权证规则引入流通量提供者

市场运作
2002年1月25日

根据2001年12月10日生效的经修订《上市规则》,发行人必须为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衍生权证委任流通量提供者。

流通量提供者必须是联交所的交易所参与者。衍生权证推出翌日在报章登载的公告以及在衍生权证上市文件内必须列明流通量提供者的名称。衍生权证发行人可就每项权证委任不同的流通量提供者,但每项衍生权证发行只能有一名流通量提供者。同一名流通量提供者可接受超过一名权证发行人委任及为超过一项权证提供流通量。

联交所准许流通量提供者透过持续报价或报价要求方式提供流通量以履行其责任,但须在上市文件列明所选之方式。

在持续报价机制下,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会持续提供权证的买卖价。流通量提供者须为最少10手衍生权证提供买卖报价。

在报价要求机制下,衍生权证的股份页会显示可提出报价要求的电话号码,让投资者查询买卖价。当流通量提供者收到投资者的报价要求后,需要在AMS/3为最少10手的衍生权证输入买卖盘价格。衍生权证上市文件必须列明预期的买卖差价。

衍生权证上市文件亦会列明在何种情况下流通量提供者将会或不会提供流通量。一般情况下,联交所规定流通量提供者须在市场开市后5分钟直至收市期间提供衍生权证流通量。衍生权证的正股暂停交易时,有关衍生权证流通量提供者将停止提供流通量,因为《上市规则》规定在这些情况下,衍生权证交易亦须暂停。发行人再没有衍生权证可供发售时,流通量提供者只会提供权证的买入报价。而当衍生权证的公平价值低于0.01元时,流通量提供者一般不会提供买入报价。另外,在处于速动市场(fast markets)状况时或衍生权证到期前5个营业日期间,一般都不会提供流通量。

投资者亦应留意不同流通量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会有所不同。

更新日期 20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