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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撤回上市的通知期

监管通讯
2002年1月16日
拟撤回上市的通知期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1(3)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9(3)条,如发行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作主要上市,并同时在另一家交易所上市,发行人不得自动在联交所撤回上市,除非发行人已至少在三个月前就拟撤回上市一事向其股东发出通知。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如欲从联交所一个交易板撤回上市地位而转往其另一个交易板以介绍方式上市,并且不涉及任何集资,可申请豁免,将通知期缩短至最少足五个营业日,但必须符合下文所载的条件。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6.11(3)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9.19(3)条,如发行人在联交所作主要上市,并同时在另一家交易所上市,发行人不得自动在联交所撤回上市,除非发行人已至少在三个月前就拟撤回上市一事向其股东发出通知。此最短通知期限须自股东批准自动撤回上市之日起计算。

联交所注意到若干发行人或拟于联交所内转板。转板涉及从联交所一个交易板撤回上市地位并重新于其另一个交易板申请上市。如证券于另一个交易板上市是以介绍方式上市并且不涉及任何集资,则有关证券就可于短时间内安排转往联交所另一个交易板上市买卖,所以须有三个月通知期的规定或无必要。因此,联交所将考虑在符合下文所载条件的前提下,豁免发行人遵守《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通知期缩短至最少足五个营业日。

有关联交所在本通告所载条件规限下豁免有关规定一事,联交所已按《主板上市规则》第2.04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7条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批准;但有关指引如何适用于个别的申请,还须视乎发行人的个别情况。

资格

联交所上市发行人如欲从联交所一个交易板撤回上市地位而转往其另一个交易板以介绍方式上市,并且不涉及任何集资,可申请豁免《主板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将通知股东撤回上市的期限缩短至最少足五个营业日。此最短通知期限须由股东批准自动撤回上市之日起计算。

条件

给予豁免以缩短通知期的主要条件如下:

  1. 发行人在联交所上市的证券的每手买卖单位、股票、股份过户登记处以及交易货币并无因转板建议而有所改变;
  2. 缩短通知期事宜已事先获得股东批准;及
  3. 并没有其他事实致使联交所认为缩短通知期不可行。

上述各项只属指引;若联交所认为有需要,或会要求个别申请人进一步符合其他条件。

更新日期 20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