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01年10月19日宣布,(其中包括)即时起降低《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6.1所指的强制要约责任的持股量触发点,由35%降低至30%。因此,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用以界定「控股股东」及「联系人」定义的可行使或控制股东大会投票权水平,亦会相应由35%降低至30%。
联交所兹通知市场有关该等修订生效后,发行人在遵守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方面的相应安排。下文有关的安排,已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2.04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7条获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同意。
以下安排适用于在2001年10月19日前进行而需持续遵守规定的交易
对发行人新上市后控股股东∕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出售股份的限制
-
有关发行人新上市后控股股东∕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出售股份的限制,只有在2001年10月19日之前所发出上市文件中披露为控股股东∕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的个人∕实体须受有关限制。原来的35%强制要约的持股量触发点,适用于2001年10月19日前发出的上市文件。新的30%强制要约的持股量触发点,则适用于2001年10月19日和以后发出的上市文件。
此外,根据2000年3月1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发出的联合通告,联交所曾向若干创业板发行人发出有关将上市时管理层股东股份禁售期由2年减至6个月的豁免,条件是控股股东不得在上市后的第二个6个月期间内出售任何有关证券(若出售有关证券会导致控股股东或组成控股股东的群体在减持其股份后令其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不再控制35%以上的投票权)。就该等豁免,35%强制要约持股量触发点将仍适用。
关连交易
-
若发行人与关连人士持有30%或以上但少于35%股权之公司进行持续交易,而有关交易因为该公司在2001年10月19日后成为联系人而成为关连交易,发行人须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3年,但必须在本通告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发出公告通知公众投资者。此项安排将在下述情况下终止,而发行人须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众持股量
-
若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透过其持有30%或以上但少于35%股权的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而以新的30%强制要约持股量触发点而言,该等发行人的股份(因为该公司成为「联系人」)不再被视作由「公众持有」,则有关关连人士毋须减少其在该公司的持股量至30%以下,而该公司亦毋须减少其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如需使用这项安排,发行人须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但必须在本通告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发出公告通知公众投资者。此项安排将在下述情况下终止,而发行人须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资公司
-
对于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上市的投资公司,如因本身或与关连人士持有或控制30%或以上但少于35%的相关投资,以致2001年10月19日后不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21.04(3)(a)段的规定,则只要其持有量或控制权一直维持在30%或以上但少于35%,即可毋须减低在有关投资中的持有量至30%以下。如其持有量或控制权减至不足30%,30%的强制要约持股量触发点即告适用。如需使用这项安排,发行人须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但必须在本通告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发出公告通知公众投资者。
以下安排适用于2001年10月19日前订立但仍有待股东批准的交易
-
对2001年10月19日前订立但仍有待股东批准的交易,界定「控股股东」或「联系人」时将仍采用原来35%的强制要约持股量触发点。换言之,只有在订立交易时,以原来35%的强制要约持股量触发点而言属于控股股东或联系人的人士,才须放弃表决权。
以下安排适用于2001年10月19日前呈交的新上市排期申请表格(主板申请人:A1表格;创业板申请人:5A表格)
-
就这样的新上市申请而言,即申请人的排期申请表格(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而呈交者除外)是在2001年10月19日之前呈交;上市申请已获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申请人将于表格到期前上市,如果这些申请人在实际引用新的30%控制持股量触发点上遇到显著困难,可在以下方面采用原来35%的控制持股量触发点:确定谁是控股股东、遵守公众持股规定以及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上市后,此等发行人须遵照上文1至3项所述的安排。
-
就这样的新上市申请而言,即申请人是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的排期申请表格是在2001年10月19日之前呈交;上市申请已获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申请人将于表格到期前上市,如这些申请人在实际引用新的30%控制持股量触发点上遇到显著困难,可在以下方面采用原来35%的控制持股量触发点:就主板《上市规则》第21.04(3)(a)及21.04(4)条确定谁是控股股东、遵守公众持股规定以及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上市后,此等新上市申请人须遵照上文1至4项所述的安排。
-
就这样的新上市申请而言,即申请人的排期申请表格是在2001年10月19日之前呈交但其上市申请未获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或申请人的排期申请表格是在2001年10月19日后呈交,则概须采用新的30%控制持股量触发点。
一般资料
发行人如拟申请《上市规则》各有关规定的适用豁免,必须连同所有相关资料一并呈交。如须刊发公告,刊发前须经联交所审阅公告内容,且须待联交所确定没有其他意见后方可刊发。
除属适用或另有订明外,本通告载列的安排同时适用于主板及创业板发行人。
此外,有关《上市规则》中受《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是次修订影响的其他各段规则的安排,可浏览香港交易所网页(http://www.hkex.com.hk)及创业板网页(http://www.hkgem.com)。
至于在本通告中没有提及的《上市规则》中的任何规定∕责任,以及在任何适用情况下,「控股股东」及「联系人」二词的定义,由2001年10月19日起即按30%的持股量触发点作诠释;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中各有关规定。
发行人如有疑问,可向联交所寻求指引。
主板
《上市规则》中受控股权触发点修改影响的其他段落
第6.12(2)条 -- 撤回上市而没有在其他市场上市
规定摘要
发行人若并无在另一个市场上市,不得自动撤销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除非事先获得股东在会议上通过批准,而会上发行人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任何控股股东或他们各自的联系人并无参与表决。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及「联系人」的定义。
第7.19(6)(a)/7.19(7)/7.24(5)(a)/7.24(6)条 -- 供股/公开售股
规定摘要
若建议中的供股/公开售股会令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逾50%,有关供股/公开售股必须经股东批准,股东会议上,任何控股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发行人上市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供股/公开售股,除非获得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批准,而会上任何控股股东并无参与表决。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第14.06条 --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规定摘要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指将会透过引入一名大股东或一批股东而使控制权有所改变的收购事项。若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会令(其中包括)发行人的控制权有所改变,发行人取消停牌的申请概作新上市申请处理。
安排
对2001年10月19日以后订立的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言,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制权」的定义。
第14.41至14.42条 -- 主要转变
规定摘要
发行人上市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任何会导致上市文件所述的主要业务出现根本性改变的交易,除非(其中包括)交易获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批准,而会上任何控股股东并无参与表决。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第17.04条 -- 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期权
规定摘要
向发行人若干关连人士发行的股份期权数量若超过若干上限,一般须经发行人股东批准,股东大会上所有关连人士不得参与表决。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关连人士」时涉及的「联系人」定义。
《第15项应用指引》第3(e)段 -- 分拆上市须获股东批准
规定摘要
若干情况下,分拆上市须获得股东批准;另若控股股东的股东权益与其他股东的整体权益并非完全一致,控股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第19项应用指引》-- 按《上市协议》第2段披露资料的指引
规定摘要
若发行人向某实体(包括其控股股东)作出的垫款超过发行人资产净值的25%,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其于发行人的股份权益加以质押,以(其中包括)作为发行人债项的保证,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
若发行人订立的贷款协议所包括的条件,会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特定的履行责任,若违反有关责任则会导致违反贷款协议,而有关贷款对发行人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者,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附录十六第16(1)段 -- 年度账目及董事会报告中的披露
规定摘要
发行人须于年度账目及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任何与控股股东之间所订的重要合约。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创业板
《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受控股权触发点修改影响的其他段落
第9.05(4)条 -- 暂停发行人证券买卖
规定摘要
当发行人进行一些交易涉及发行人性质,控制权或结构重大转变,而必须公布全部详细资料以让有关证券获得切合实况估值的交易时,联交所保留暂停该发行人的证券买卖的酌情权。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制权」的定义。
第9.20条 -- 撤回上市而没有在其他市场上市
规定摘要
发行人若并无在另一个市场上市,不得自动撤销在联交所的上市地位,除非事先获得股东在会议上通过批准,而会上发行人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任何控股股东或他们各自的联系人并无参与表决。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及「联系人」的定义。
第10.29/10.39条 -- 供股/公开售股
规定摘要
若建议中的供股/公开售股会令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或市值增加逾50%,有关供股/公开售股必须经股东批准,股东会议上,任何控股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第17.10(15)/31.04(14)条 -- 披露的一般责任
规定摘要
控股股东及若干其他个人的评论可能被视作股价敏感资料,发行人或会因而出现披露资料的一般责任。
安排
对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第17.14至17.20条 -- 贷款风险及其他或须作披露的具体情况
规定摘要
若发行人向某实体(包括其控股股东)作出的垫款超过发行人资产净值的25%,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其于发行人的股份权益加以质押,以(其中包括)作为发行人债项的保证,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
若发行人订立的贷款协议所包括的条件,会对任何控股股东施加特定的履行责任,若违反有关责任则会导致违反贷款协议,而有关贷款对发行人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者,即产生一般披露责任。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第17.25条 -- 上市后的重大改动
规定摘要
任何重大改动发行人或其集团的业务的一般特点或性质的建议,一经决定后即须予公布;另除非事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发行人独立股东批准,否则,发行人在其证券于创业板开始交易的财政年度或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内均不得进行任何该等重大改动。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独立股东」时涉及的「控股股东」及「联系人」定义。
第17.29条 -- 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再发行股份
规定摘要
发行人在若干情况下可于上市后6个月内为收购事项而发行新股,其中包括所发行的新股不会导致控股股东不再是控股股东,以及有关交易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有所改变。
安排
只有2001年10月19日之前发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为控股股东的个别人士/实体,才受上述限制规限。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及「控制权」的定义。
第18.26/18.27条 -- 年度账目及董事会报告中的披露
规定摘要
发行人须于年度账目及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任何与控股股东之间所订的重要合约。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股股东」的定义。
第19.06(5)条 -- 反收购
规定摘要
「反收购」指将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有所改变的收购事项。此等情况下,发行人取消停牌的申请概作新上市申请处理。
安排
对2001年10月19日以后订立的反收购而言,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控制权」的定义。
第23.04条 -- 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期权
规定摘要
向发行人若干关连人士发行的股份期权数量若超过若干上限,须经发行人股东批准,股东大会上所有关连人士不得参与表决。
安排
2001年10月19日起,以30%的控股权触发点,界定「关连人士」时涉及的「联系人」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