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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宗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中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

监管通讯
2001年12月11日

通 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宗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中
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欲澄清有关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在同一宗主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中,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的做法。在若干情况下,只要符合联交所认为适当的条件,联交所就可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及审计部在同一宗上市申请中,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但不得担任唯一的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联交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是否给予上述批准。

为适应这项澄清,《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作相应修订;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则毋须修订。


联交所认为,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及审计部若同时参与同一宗上市申请,会造成潜在的利益冲突。有鉴于此,联交所认为,若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部门担任某宗上市申请的申报会计师,该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就不适宜担任同一宗上市申请的唯一保荐人。

然而,在若干情况下,只要符合联交所认为适当的条件,联交所就可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及审计部在同一宗上市申请中,分别担任联席保荐人(但不得担任唯一的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保荐人及联席保荐人在新上市申请中的责任(分别载于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不会因获得上述批准而受到影响。联交所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和审计部在新上市申请中的角色应区分清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应设立「职能分管制度」,区分不同职能单位的工作,并透过适当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执行。

获联交所给予的批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不得出任包销商;

(b) 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融资部并不会参与宣传或推广上市申请人或其证券的工作;及

(c) 联交所确信,会计师事务所企业融资部与审计部之间的角色已作充份区分。

以上并不包罗所有条件,联交所可适当地增加其他条件。

联交所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是否给予上述批准。

为适应这项澄清,《创业板上市规则》将作相应修订;主板《证券上市规则》则毋须修订。

经修订后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会由2001年12月12日起上载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以及http://www.hkgem.com)以供浏览。

更新日期 2001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