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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关于衍生权证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

监管通讯
2001年11月28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将规定衍生权证发行人要为其发行上市的权证提供流通量。此新规定以及撤销衍生权证配售指引的部分限制,皆属2001年5月的市场谘询后就有关于衍生权证上市规则的主要修订。《交易所规则》亦会作相应修订以配合上述改变。

新规则将于2001年12月10日生效。届时,权证发行人将须委任一名联交所参与者为新发行衍生权证担任衍生权证流通量提供者。该参与者提供流通量的方式可以是透过回应报价要求(「报价要求」)或持续输入买卖盘(「持续报价」)至联交所的交易系统。

发行人可就每项的权证发行委任不同的流通量提供者,而流通量提供者可代表多于一名发行人。然而,每项衍生权证发行只可有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每名流通量提供者均获分配以95起首的特设经纪编号,这个编号只可在提供流通量时使用。权证所属的股份版页新闻栏内会列出流通量提供者之经纪编号和联络电话号码,以提高市场透明度。流通量提供者会获提供衍生权证的开放式网间连接器或AMS(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终端机。

与此同时,现时发行人发行衍生权证时须将发行量的至少85%配售给指定最少数目的获配售人的规定也不再适用。这规定原是要确保每次发行的权证均有广泛的投资者基础,以促进权证上市后的流通量。由于现将规定发行人要为所发行的权证提供流通量,上述规定原有的作用已失。

香港交易所深信,上述转变将可提升流通量和透明度,衍生权证市场的投资者将可受惠。

《上市规则》的其他修订包括:简化上市文件的内容 -- 特别是当所发行权证是以上市证券为相关资产时;以及增加发行人报其衍生权证交易的次数。

《上市规则》的上述修订将适用于2001年12月10日或以后至2002年6月30日或之前推出的衍生权证。在此期间,联交所会评估这些规则和整个衍生权证市场的运作状况,也会配合衍生权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而修订规则。届时,据此而提出的建议除反映执行上述规则所得之经验外,亦会针对早前谘询文件中提出而未有在上述修订中处理的事宜。

其中一项考虑中的进一步修订,是应否规限发行人只可用「持续报价」的方式来提供流通量。作此转变前,交易所参与者必须已先行提升本身内部系统。

更新日期 20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