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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套戥及庄家交易获豁免遵守「卖空价规则」

市场运作
2001年11月27日

将于12月3日生效的「卖空价规则」修订旨在减低指数套戥者和市场庄家遇有极度波动市况时所面对的额外风险,从而促进市场流通量,最终惠及所有市场参与者。

是次修订是结合了市场意见所得,并已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

「卖空价规则」规定不能按低于市场当时最好沽盘价的价格卖空。在实际运作上,这规则令市场参与者在跌市时难以卖空。然而,「卖空价规则」可能妨碍指数套戥和市场庄家活动,而有关活动在提供市场流通量中起重要作用:每当指数期货价格偏离其公平价值时,指数套戥者就会透过增减其股票及期货市场的仓盘,尽量赚取两者之间的差价。这些活动会令股票与期货价格有异的情况减少。此外,市场庄家提供买卖报价,促进流通量,对发展新产品或市场参与程度较低的产品极其重要。

「卖空价规则」豁免适用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或香港期货交易所的参与者或其联营公司的公司专用户口所进行的指数套戥交易。

「卖空价规则」同样适用于可能需要在现货市场卖空作对冲的股票期货市场庄家。

同样由12月3日起,股票期权市场庄家每日卖空金额超过3,000万港元者必须提交证据的规定将撤销。此举将减轻股票期权市场庄家的行政负担。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发言人表示,虽然在遇有极度波动市况时,「卖空价规则」或有助减轻股票市场的下调压力,但亦会对进行市场中立交易的指数套戥者和市场庄家带来额外风险。推行上述的「卖空价规则」豁免正是要减低这种风险,进一步提高市场流通量。

更新日期 20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