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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关于锦宏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取消其上市地位

监管通讯
2001年11月14日

通 告

关于锦宏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
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
取消其上市地位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宣布,由2001年11月16日起,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予以取消。

由于到了下述限期结束之日,该公司仍未能符合联交所可接受的条件,因此,联交所将按照除牌程序取消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宣布,由2001年11月16日上午10时起,该公司股份的上市地位即按照《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的除牌程序(「除牌程序」)予以取消。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将长期停牌公司除牌的程序。

该公司股份由1996年9月19日起停牌。因此,该公司的股份实际上已暂停买卖超过61个月,期间该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复牌建议。

该公司自2000年4月25日起已处于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根据除牌程序,若于第三阶段结束时(就该公司而言为2000年10月25日),联交所仍未收到该公司有效的复牌建议,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即会被取消。该公司于2000年10月12日曾提交复牌建议(「建议」),联交所亦因而有条件地将该公司股份除牌日期延至2001年1月26日,其后再延至2001年4月26日,以便该公司处理有关建议。后因该公司要求更多时间以完成落实有关建议的资料。联交所再将限期延至2001年5月31日(「限期」),惟该公司须符合若干条件。由于到了限期之时联交所可接受的条件仍未能符合,联交所因此将根据除牌程序于2001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联交所已通知该公司,其须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第3.1段,就其上市地位被取消一事于本通告发出同一日向公众刊发公告。

联交所建议该公司股东如对该公司除牌的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征询适当的专业意见。

更新日期 20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