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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有关通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及江益明先生(主席)、江逸芝先生(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江奕金先生(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李燕嫦女士(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和王志光先生(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监管通讯
2001年10月30日

通达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江益明先生(主席)
江逸芝先生(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
江奕金先生(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
李燕嫦女士(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
王志光先生(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
(以下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上列每名有关董事违反《证券上市规则》中的《上市协议》及《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8月21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中,对该公司以及该公司现任和前任董事(包括江益明先生(主席)、江逸芝先生、江奕金先生、李燕嫦女士及王志光先生)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是次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延迟了发送其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及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及经审计账目,以致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中的《上市协议》第8(1)段规定。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承认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由于江逸芝先生、江奕金先生、李燕嫦女士及王志光先生均已于2000年1月12日辞职,因此只须对该公司延迟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及经审计账目,以致违反《上市协议》第8(1)段规定一事负责。江益明先生则须对延迟发送截至1999年3月31日止以及截至2000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及经审计账目负责。

鉴于该公司上述违反《上市协议》的行为,上市委员会亦裁定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了他们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的责任;据此承诺,各人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其担任董事的该公司同样地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第8(1)段以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了《董事承诺》。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文中所指董事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