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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购守则》修订

监管通讯
2001年10月19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宣布修改《公司收购守则》部分内容,其中包括将必须提出全面收购要约的触发点由35%降至30%,以及对「控制权」的释义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内容由今天(2001年10月19日,星期五)起生效。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中,「控股股东」一词是参照《公司收购守则》所不时指定会触发强制提出全面收购要约责任的持股水平。此词连同其他相关词汇(如「控制权」及「控制权转变」)在整套上市规则中均有提及。因此,《公司收购守则》修订有关触发水平后,上市规则中上述有关词汇的涵义亦会有相应变更。

所有发行人宜自行评核《公司收购守则》的有关修订会否(及如何)影响他们根据《上市规则》须就已经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交易而履行的责任。发行人如对个别交易有任何疑问,应与联交所上市科联络。

更新日期 2001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