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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所将推出大手交易机制

市场运作
2001年10月16日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将于10月29日(星期一)实行一项为期6个月的试验计划,在HKATS电子交易系统上推出大手交易机制。

大手交易涉及公开竞价市场以外私下商议的大额买卖盘。

大手交易机制将增加香港交易所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其好处包括:

  • 原来在场外交易市场进行的交易现可获结算所保障;
  • 大额交易价格和成交保证;
  • 增加市场流通量;及
  • 合约标准化。

随附大手交易机制之主要特点供参考。

大手交易基准

  1. 适用的市场

    大手交易机制适用于HKATS电子交易系统所列的所有产品、合约月份及行使价系列,小型恒生指数期货合约除外。

  2. 交易时段

    大手交易必须在合约正常交易时段内商议和输入HKATS电子交易系统。开市前议价时段不得进行大手交易。

  3. 最低交易量要求

    每种可进行大手交易的产品的最低合约交易量要求如下:

    • 股票指数期货 - 100张合约
    • 股票指数期权 - 100张合约
    • 股票期货 - 100张合约
    • 股票期权 - 100 张合约
    • 股票期货期权 - 100张合约
    • 港元利率期货 - 400张合约
    • 港元利率叠期 - 100张合约
    • 日转期汇 - 50张合约

  4. 可进行大手交易的日子

    交易所参与者不得于合约到期前最后两个交易日进行大手交易。

  5. 执行价格

    大手交易的执行价格不一定要是当时的市价,但必须是以下价格或价格幅度以内:

    1. 以下最高者与最低者之间:

      1. 由当天开市直至大手交易执行时,大手交易期货合约月份或期权系列的最高成交价(「最高成交价」);
      2. 由当天开市直至大手交易执行时,大手交易期货合约月份或期权系列的最低成交价(「最低成交价」);
      3. 当时的买入价;及
      4. 当时的卖出价;

    2. 若当时只有一个成交价而没有买入价或卖出价,则大手交易可按该成交价进行;

    3. 若当时只有买入价而没有卖出价或成交价,则大手交易可按该买入价进行;

    4. 若当时只有卖出价而没有买入价或成交价,则大手交易可按该卖出价进行;

    5. 若最高成交价、最低成交价又或当时的买入价或卖出价均不存在,则大手交易可按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

      有关(e)分段,行政总裁对大手交易价格是否公平合理的决定是最终决定。行政总裁考虑大手交易价格是否公平合理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之前交易日的成交价,同一合约的其他期货合约月份或期权系列的成交价和当时的买入和卖出价、相关市场的波幅率和流通量、该大手交易买卖盘涉及的股数以及整体市场状况等等。

资讯发布

大手交易的执行价格不会用作计算每日最高、每日最低、最后成交价、收市报价,又或(如适用)交易所合约的最后结算价或正式结算价。更新成交量时,大手交易的成交数量将计算在内。

市场监察

每名交易所参与者须安装电话录音系统,记录所有经电话收到的大手交易买卖盘和透过电话进行的有关覆盘。每名交易所参与者必须确保所有电话记录均保存作整体记录的一部分至少3个月。交易所参与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9有一个成交价,而当时亦汳员会注册人操守准则》第3.9节关于记录买卖指示的内容。交易所参与者与客户之间或两名交易所参与者之间的大手交易活动应记录在案,并在要求时提供查证。如有需要,交易所将要求参与者提供证据,证明大手交易是根据大手交易规则进行。

附注:
「交易所参与者」指期交所参与者及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期交所参与者可使用大手交易机制买卖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股票期货、股票期货期权、港元利率期货、港元利率叠期和日转期汇;期权买卖交易所参与者可使用大手交易机制买卖股票期权。

有关股票指数期货、股票指数期权、股票期货、股票期货期权、港元利率期货、港元利率叠期和日转期汇的交易,「行政总裁」指期交所行政总裁;有关股票期权交易,「行政总裁」指联交所行政总裁。

更新日期 200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