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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 「修订计算方法」在《上市规则》第14.25(2)(b)(i)条的应用以及修订有关百分比界限

监管通讯
2001年10月9日

通 告

「修订计算方法」在《上市规则》第14.25(2)(b)(i)条的应用以及
修订有关百分比界限


2001年8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公布「指引」,让合资格主板上市发行人,即其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的情况并非由营运亏损所产生的主板上市发行人,可申请采用经修订资产测试(并加以所需更改),作为厘定《上市规则》第14.24(5)及14.25(1)条对关连交易所定最低界限的基准。

联交所已根据「指引」,将「修订计算方法」的应用范围伸展至《上市规则》第14.25(2)(b)(i)条,以及将有关百分比界限从有形资产净账面值的15%修订为经修订资产值的5%。据此,若合资格主板上市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4.25(2)(b)(i)条所述提供财务资助的总值占经修订资产值超过5%,该发行人将要遵守该条所载的披露规定。

经修订的各项测试及百分比界限的申请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概与联交所8月24日通告所载的相同。


2001年8月24日联交所发出的通告(「联交所8月24日通告」)列载指引(「指引」),让合资格主板上市发行人,即其有形资产净值为负数或微不足道的情况并非由营运亏损所产生的主板上市发行人,可申请采用经修订资产测试,作为厘定对关连交易所定最低界限的基准。除另有说明外,本通告内注有引号的词汇之涵义与联交所8月24日通告相同。

根据「指引」,「修订计算方法」的应用范围已伸展至《上市规则》第14.25(2)(b)(i)条,而有关百分比界限亦从有形资产净账面值的15%修订为经修订资产值的5%。据此,若合资格主板上市发行人在《上市规则》第14.25(2)(b)(i)条所述提供的财务资助总值占经修订资产值超过5%,该发行人将要遵守该条所载的披露规定。

是次修订《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已按主板《上市规则》第2.04条规定,取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同意。

采用「修订计算方法」

如「指引」所载,「修订计算方法」的经修订资产测试是以「发行人的总资产减无形资产及流动负债」作为计算发行人资产的基准。《上市规则》第14.25(2)(b)(i)条将采用「修订计算方法」的此等经修订资产作为比较基准,以确定所需的披露要求。在此规则下的百分比界限,将由有形资产净账面值的15%,修订为经修订资产值的5%。

申请资格、条件以及申请程序

拟就上文所述申请采用「修订计算方法」的经修订资产测试(并加以所需更改)的主板发行人,其所拥有的为负数或微不足道的有形资产净值,必须并非由营运亏损所产生。规限主板发行人的申请资格、条件及申请程序,概与联交所8月24日通告所载的相同。

更新日期 200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