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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 - 华建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及任国华先生(于2000年4月1日辞职)、司徒若瑟先生、何佩川先生与Mr Mark Robert, Taylor(于2001年2月26日辞职)(统称「有关董事」)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17日
公开谴责声明
华建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任国华先生(于2000年4月1日辞职)
司徒若瑟先生
何佩川先生
Mr Mark Robert, Taylor(于2001年2月26日辞职)
(统称「有关董事」)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违反《上市协议》以及各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 《董事的声明及承诺》( 《董事承诺》)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5月8日的纪律聆讯(「纪律聆讯」)中,对(其中包括)该公司以及有关董事任国华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于2000年4月1日辞职)、司徒若瑟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何佩川先生(该公司执行董事)以及Mr Mark Robert, Taylor(该公司前执行董事,于2001年2月26日辞职)的操守,进行了聆讯。

是次纪律聆讯涉及该公司延迟了发送其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以及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公司年报及账目,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规定;以及延迟了公布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业绩,以致未能遵守《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规定。该公司曾就此等延误先后于1999年11月30日、1999年12月23日、2000年1月31日、2000年3月14日、2000年5月4日、2000年6月22日、2000年7月31日、2000年8月28日、2000年9月29日、2000年11月29日、2001年1月3日以及2001年2月27日刊发公告。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承认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任国华先生于2000年4月1 日辞职,因此毋须对违反《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规定承担责任。

上市委员会认为《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及第11(1)段分别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发布年度业绩及报告以及在中期财政期间结束后不超过3个月内发布中期业绩,是要确保公司股东及投资大众有权知悉的关于公司财政状况的重要资料能迅速传送,让他们可以适当地评估公司的状况。

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该公司须于1999年11月30日或之前发送其截至1999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及经审计账目。该公司却分别延至2000年9月29日及2000年10月12日才发布及发送有关年报及经审计账目。至于该公司须于2000年11月30 日或之前发送其截至2000年6月30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及经审计账目,该公司却分别延至2001年8月17日及2001年7月20日才发送及发布有关年报及经审计账目。另外,根据《上市协议》当时的第11(1)段规定,该公司须于2000年3月31日或之前公布其截至1999年12月31日止六个月的中期报告,但该公司却延至2000年11月16日才公布有关中期报告。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及第11(1)段;
  2. 鉴于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及第11(1)段,司徒若瑟先生、何佩川先生及Mr Mark Robert, Taylor各自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们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以及
  3. 鉴于该公司违反了《上市协议》当时的第8(1)段,任国华先生亦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原应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对该公司及每名有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理由是他们各自违反了以上(1)、(2)及(3)各项。

刘光正先生(「刘先生」)在上述事件发生期间是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然而,由于刘先生不知所,以致无法向其送达有关纪律聆讯的文件,因此,上市委员会的裁决不会延伸至刘先生。但联交所保留在找到刘先生并向其送达有关纪律聆讯程序的文件后再考虑其是否违规问题的权利。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就上述事宜公开谴责文中所指人士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前任或现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