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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有关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及一般披露责任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13日

《创业板上市规则》
修订有关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及一般披露责任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已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有关修订涉及财务资料披露条文及一般披露责任,并以《主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为修订蓝本。具体内容如下:

  •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七章关于上市文件和通函以及第十八章关于业绩公告以及半年及年度报告的财务资料披露规定已作出修订,并加添了一些关于财务资料披露的内容、形式及呈列方法的新条文。另外,上市的财资企业集团也须采纳与上市银行相若的资料披露规定。现时关于季度业绩公告及季度报告的披露规定则没有修订,仍维持不变。
  • 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提供额外指引。

修订详情及生效日期如下。


业绩公告以及半年及年度报告

此等《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是参照《主板上市规则》相关条文而作出的。

以下规定适用于截至2001年10月1日或以后的会计期间,惟亦欢迎发行人提早采纳有关规定:

  •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损益表必须披露销货成本、借贷利息、折旧∕摊销、出售投资项目及物业的盈利(或亏损)以及分部分析。有关新增的披露资料,可载于损益表内,或载于财务报表的附注部分。

  • 半年报告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全部均须附载比较数字),另再加权益变动报表。

  • 半年业绩公告必须包括损益表以及「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

  • 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必须(i)包括完整的财务报表、核数师报告以及「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又或(ii)包括损益表、「管理层的讨论及分析」及核数师报告任何有关保留意见或修订的详情,但条件是上市发行人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联交所呈交年度报告,以在创业板网站上登载。

  • 上市的财资企业集团必须在账目中额外披露有关其金融业务财务资料,情况一如上市银行。

  • 创业板上市发行人必须根据他们在年度报告中所采用的会计准则披露分部资料。

现行有关季度业绩公告及季度报告的披露规定并没有修订,仍维持不变。

上市文件及通函

上市文件及通函内的会计师报告,必须就会计师报告所涵盖每一个财政年度或期间,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权益变动报表。这些额外规定适用于:

  • 在上市排期申请表格(即5A表格)上注明日期为2001年10月1日或以后的所有上市申请,包括被视作新上市申请的反收购事项;

  • 主要交易及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而其相关会计师报告所涉及的最后一个期间的结算日期为2001年10月1日或以后。

一般披露责任

联交所已就《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载的一般披露责任提供额外指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作出披露:

  • 上市发行人有大量业务或交易的行业、国家或地区出现重大市场大混乱,又或与其业务所用主要货币的汇价出现重大转变;或

  • 上市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或其业务表现又或发行人对本身表现的预期有所转变,而若市场得悉此等转变很可能会导致其上市证券价格大幅波动;或

  • 发行人调拨大量资源往非核心业务的活动,而事前对此未有任何披露。

上述一般披露责任的额外指引即时生效。

《创业板上市规则》重印各页将在日内寄出。经修订后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可在创业板网站(http://www.hkgem.com)浏览。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