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兹宣布,该公司由本通告日期起即进入第17项应用指引所述的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第17项应用指引正式订明了联交所处理长期停牌公司时所采取的程序。
该公司由2000年8月23日起停牌,停牌至今,该公司一直未能施行有效的复牌建议。所谓有效的复牌建议,是指若按而施行可令发行人得以证明其符合《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的建议。《上市协议》第38段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拥有相当价值的有形资产及∕或无形资产(就无形资产而言,上市发行人须证明其潜在价值),上市公司的证券才得以继续在联交所上市。
该公司将进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阶段。该公司将获给予最后六个月的期限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若到2002年3月11日仍未提交有效的复牌建议,联交所即拟取消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若该公司终要除牌,联交所将于适当时候再行发出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