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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6月12日的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及朱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聆讯涉及该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在未经授权下向朱先生提供若干贷款(「贷款」)。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6日

谴责声明
有关

港台集团有限公司
(「该公司」)

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
朱笃明先生(「朱先生」)
(于1999年10月1日辞职)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就朱先生违反《董事承诺》及《证券上市规则》对其作出公开谴责。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1年6月12日的纪律聆讯上,对(其中包括)该公司及朱先生(该公司前执行董事)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聆讯涉及该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在未经授权下向朱先生提供若干贷款(「贷款」)。

有关贷款是于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10月17日之间应朱先生之要求提供予其作私人用途的。有关贷款最高一笔为新台币4,950万(约1,170万港元),而全数合计则为新台币8,150万(约1,940万港元)。朱先生其后偿还有关贷款,并按当时最优惠贷款利率加一厘支付利息。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a)条规定,关连交易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独立股东批准方可进行。《证券上市规则》第14.29条进一步规定,就关连交易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上市发行人必须尽快通知联交所。在事件中,该公司并未有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a)条及14.29条。

该公司曾于1999年10月11日发出关于(其中包括)该等贷款的公告,承认该等由该公司给予关连人士朱先生作为财务资助的贷款构成《证券上市规则》所指的关连交易。

朱先生亦承认违反了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以及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a)、(b)、(d)、(e)及(f)条。

上市委员会裁定(其中包括):

  1. 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a)及14.29条。
  2. 朱先生违反了《董事承诺》;根据该承诺,他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其出任董事的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及
  3. 朱先生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a)、(b)、(d)、(e)及(f)条,即朱先生未能履行对该公司的诚信责任,特别是诚实及善意地以该公司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为适当目的行事;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全面及公正地披露本身与该公司订立的合约中的利益;以其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而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该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上市委员会对朱先生导致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a)及14.29条的行为,作出了高度的批评。

据此,上市委员会兹就朱先生因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6(6)(a)及14.29条而违反了《董事承诺》,以及朱先生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a)、(b)、(d)、(e)及(f)条,而对其作出公开谴责。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本声明除公开谴责朱先生外,并无公开谴责该公司或该公司董事会任何其他现任或前任董事。

更新日期 200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