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2A.09(7)条发出的公开声明 - 东建科讯控股有限公司(前称东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该公司」)之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魏文生先生(于2001年8月8日辞职)
监管通讯
2001年9月5日
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2A.09(7)条发出的公开声明
东建科讯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东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该公司」)
之
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
魏文生先生
(于2001年8月8日辞职)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兹就下列事宜作出公开声明:联交所认为,魏文生先生仍保留职务是有损投资者的利益,原因是魏文生先生故意及持续未能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第3.08及3.09条以及其以《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所载表格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的声明及承诺》(《董事承诺》)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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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委员会」)于2000年7月18日的纪律聆讯、2000年11月14日的纪律(覆核)聆讯以及联交所上市上诉委员会于2001年6月5日的纪律(覆核)聆讯上,对该公司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魏文生先生的操守进行了纪律聆讯。魏文生先生被控于1998年9月15日至1999年1月19日期间蓄意制造该公司股份成交活跃的虚假和误导现象,触犯了《证券条例》第135(1)(a)条。魏文生先生1999年12月14日于西区裁判法院承认控罪并被判罪名成立。
在判罪方面,魏文生先生被裁定在有关期间安排及/或指示8名代名人在不同经纪行开户买卖该公司股份。该8名代名人是魏文生先生的亲友或该公司的雇员。由于这些代名人的交易活动,令他们的买卖主导了该公司股份的市场成交,造成该公司股份在有关期间成交活跃的虚假和误导现象。
上市委员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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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1998年9月15日至1999年1月19日期间蓄意制造该公司股份成交活跃的虚假和误导现象,魏文生先生持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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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承诺》;据此承诺,魏文生先生原应尽力遵守在香港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及证券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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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即未有履行其对该公司的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这些责任时,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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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规则》第3.09条,即没有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品格及行事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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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8年9月15日至1999年1月19日期间,魏文生先生蓄意或故意及持续未能根据《证券上市规则》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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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生先生保留该公司董事职务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联交所有法定责任(以往根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27A条,现在根据《交易所及结算所(合并)条例》第8条),确保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在交易所或透过交易所设施买卖证券是在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中进行。《证券上市规则》第2.01条订明,交易所的主要功用乃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和有秩序的市场。
蓄意制造该公司股份成交活跃的虚假和误导现象有损市场的秩序和公平。为履行联交所的法定责任和《证券上市规则》第2.01条所载的主要功能,上市上诉委员会在聆讯上决定:要对魏文生先生作出的适当制裁是,根据《证券上市规则》第2A.09(7)条发出一项公开声明,指出魏文生先生仍保留有关职务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联交所兹公开声明:联交所认为,魏文生先生保留其职务有损投资者的利益。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就上述事宜而作出的公开声明,除涉及魏文生先生外,概与该公司或该公司董事会任何现任或前任董事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