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于2000年5月发出一份关于《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股份计划的谘询文件,有关的谘询期已于2000年6月结束。我们今次提出的规则修订建议已考虑了有关谘询所得的回应。我们意识到上市发行人需要藉期权来延揽优秀的员工。我们亦明白有需要在股东决策权上求取平衡,以及透过披露提升透明度。因此,我们认为有关的规则修订有利于主板的持续发展,并会在确保市场具备竞争力与维持市场素质之间取得平衡。
是次修订放宽了多项规定,能令实行股份计划更具灵活性。与此同时,有关修订将会收紧其他方面的规定,以避免股份计划被滥用,以及保障少数股东。
以下是修订第十七章股份计划的原则。
计划的参与人
现行规则规定,第十七章的条文适用于所有涉及上市发行人向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或为其利益发出或授出期权以购买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计划。新规则没有对股份期权计划的参与人资格设定任何限制,较现行规定宽松。上市发行人需要在计划的条款中界定参与人,并披露厘定参与人资格的基准。
期权总限额
根据现行规则,上市发行人必须列出计划所涉及的证券总数。该数目与任何其他计划所涉及的任何证券一并计算时,须以当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为上限。根据新规则,上市发行人发出期权的条件,是所有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权予以行使时发行的证券数目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30%。
此外,只要所有计划授出的期权全部予以行使时可发行的证券总数合计不超过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0%,上市发行人也可发出期权。上市发行人可随时更新此限额,但须获股东批准以及刊发通函。此外,上市发行人可寻求股东批准,向上市发行人指定的参与人授出超过10%限额的期权,但必须获股东批准以及刊发通函。
新规则能为上市发行人在获得股东批准后「更新」限额提供灵活性,但同时亦将已授出但未行使的期权全部予以行使时可发行的证券总数限于不时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30%。
每名参与人可获授权益上限
根据现行规则,任何一名参与人获得的权益,最多不得超过计划所涉及证券总数的25%(即最多占已发行证券的2.5%)。根据新规则,可获授权益上限是在截至最近授出期权日期的任何12个月内获授及将获授的期权予以行使时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上市发行人已发行的有关类别证券的1%。上市发行人可授出超过此限额的期权,但必须获得股东批准(有关参与人及其联系人必须放弃投票权)以及刊发通函。
由于新限额实质上较原有规则中所设的限额为高,新规则将为上市发行人向个别参与人授予期权提供较大的灵活性。
行使价
根据现行规则,行使价不得低于有关证券在期权授予日期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以联交所日报表所载者为准)的80%。新规则将规定行使价须至少为下列两者中的较高者:(i)有关证券在期权授予日期(必须为营业日)的收市价(以联交所日报表所载者为准);及(ii)证券在期权授予日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收市价同样以联交所日报表所载者为准)。
此项新规则收紧了现行规则。
向关连人士授予期权
根据新规定,每向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其各自联系人授予期权之前,必须先得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任何获授期权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计算在内)。
如向主要股东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又或其任何联系人授予期权,会令计至有关人士获授期权当日止的12个月内所有已授予或将授予有关人士的期权(包括已行使、注销以及尚未行使的期权)予以行使后所发行及将发行的证券:
(a) 合计超过有关类别的已发行证券的0.1%;及
(b) (若有关证券在联交所上市)按授出期权当日的收市价计算的总值超逾500万港元,
则该等再次授予期权的建议须经上市发行人的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批准。上市发行人须向股东发出通函。在股东大会上,所有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须放弃投票权,除非该关连人士会投票反对有关决议,并已在通函中表明其意向。
新规则旨在避免关连人士滥用股份期权计划。
在年报和中期报告内作出披露
新规则规定上市发行人须在年报及中期报告内披露期权计划的详情和特点,包括期权的数目、授出日期、行使价、行使期以及有效期。此外,为提升企业管治水平,新规则鼓励上市发行人使用期权定价模式计算有关财政年度/期间授出的期权的价值,并在年报/中期报告中披露有关价值。这规定是非强制性的。若上市发行人选择不在年报或中期报告中披露期权的价值,该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有关年报或中期报告内说明不宜披露有关价值的理由。
新规则旨在透过披露确保股票期权计划的透明度,并为股东及投资者提供有用资料,以评估潜在的摊薄效应以及授出期权的好处。
过渡性安排
上市发行人于生效日期前所授出的期权将不受新规定影响。上市发行人可继续根据现行计划授出期权直至新规则生效日为止。由生效日开始,上市发行人可根据现有计划再次授出期权,但所授出的期权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内所载的新规定。否则,上市发行人或要更改现有计划的条款或采纳新计划才可再次授出期权。
若上市发行人能提供证明,令联交所信纳上市发行人乃根据其于生效日之前向参与人作出的合约承担而向该参与人授出有关期权,则联交所或会容许上市发行人在生效日或之后根据其现有期权计划的条款授出期权。
有关规则修订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上市规则》的重印各页将于稍后派发。第十七章的新规定已登载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以供浏览。